•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420-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4-11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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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为建立健全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了《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预案》主要从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6个方面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出详细规定。全面具体地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预案体系,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责任。

此次《预案》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的落实。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坚持工作原则,积极落实好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市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保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相关要求,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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