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2-1227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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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022年10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4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工作方案》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工作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依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22〕27号)要求,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保山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查、测、溯”为举措摸清底数,以“取缔、合并、规范”为原则实施整治,以“管”为抓手强化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精细化监督管理。

二、工作目标

《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实施意见》有关目标任务要求,结合保山市实际,提出2023年和2025年阶段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怒江(保山段)、澜沧江(保山段)干流,5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排查,同时推进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保山段一、二级支流排查;基本完成怒江、澜沧江流域保山段干流,5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三、排查对象

排污口排查对象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也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畜禽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等,通过排查找到所有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污的各类排污口,特别是把那些长期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的找出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做到向流域排污的排污口全覆盖,避免遗漏问题。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类型。

四、排查主体责任

《工作方案》中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

五、明晰排污口责任主体

《工作方案》提出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通过溯源分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通过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管理对象的能动性,解决排污口“找不着主”的突出问题。为明晰责任,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的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等。

六、排污口整治要求

《工作方案》针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提出坚持“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分类实施整治原则,即: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七、监管保障措施

《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市级实施、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沟汊、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及农田排口等的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整治。

加强规划引领,对排污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其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规范设置审核,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把好准入关,确保排污口设置合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排污口违法设置和违法排污行为。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同时,《工作方案》提出严格考核问责、科技支撑及公众监督等支撑保障要求,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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