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5-121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4-09-1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保密审查等工作,研究解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科室、直属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按时限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对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汇总整理后,报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开;对涉及重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需报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开。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
(一) 公开的内容
依据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6、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危险废物跨境转移审批结果、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情况,拟作出审批(验收)意见及审批决定。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8、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9、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0、重大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
1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3、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14、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5、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6、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和监察执法等。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1、通过“保山环保网(www.bsepb.gov.cn)”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公众可直接查阅相关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或建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并做出说明解释。
2、通过我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服务窗口,为前来办事的人员可随时查询工作办事程序和提供便民服务相关信息。
3、通过机关办公楼或院内设置的公示栏,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
4、通过新闻发布会、公报和报刊、广播、电视,主动公开环境相关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提出意见,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核后,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不能公开的在规定时限内要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畅通信息公开渠道
(一)平台建设。为进一步发挥网络平台辐射效应, 接受社会监督,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保山环保网”作为我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为此,要进一步加强“保山环保网”平台建设,完善栏目设置,规范党务、政务、财务信息以及环保动态、环境监管、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环境规划计划、环境统计、生态创建、建设项目受理审批、网上咨询投诉、政民互动等各个环节信息公开的流程,确保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畅通,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满足公众的环境信息需求。
(二)完善“保山环保网”信息公开内容和任务分解。为了保障“保山环保网”信息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需求。根据“保山环保网”栏目设置,各科室、直属单位按照下列表中“栏目内容”,责任部门应及时将公开的相关内容汇总整理,报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后,交法规宣教信息科在网上发布。
“保山环保网”栏目内容及责任部门明细表
指标名称 |
栏目内容 |
责任部门 |
环保动态 |
热点聚焦 |
法宣科 |
环保信息 |
各科室、直属单位 |
|
基层动态 |
法宣科 |
|
视频专区 |
||
法律法规 |
环保法律 |
法宣科 |
行政法规 |
||
部门规章 |
||
地方法规 |
||
环境保护标准 |
||
在线图库 |
在线图库 |
法宣科 |
机构职能 |
单位职责信息 |
办公室 |
单位领导信息 |
||
单位内设机构信息 |
||
直属单位信息 |
监测站、固废中心、评估中心 |
|
预决算信息公开 |
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规财科、监测站、固废中心 |
人事公开 |
人事干部任免信息 |
办公室 |
政务信息 |
党务、政务和廉政建设 |
|
通知公告 |
各科室、直属单位 |
|
环境质量信息 |
环境状况公报 |
法宣科 |
城市空气质量信息 |
监测站 |
|
环境管理 |
环境保护规划、工作计划相关信息 |
规财科 |
生态创建 |
自然科 |
|
环境监察 |
环境监察支队 |
|
固体废物 |
固废中心 |
|
环境统计信息 |
污控科 |
|
核与辐射 |
辐射科 |
|
宣传教育 |
法宣科 |
|
环评管理 |
项目受理及环评报告书(表) |
环评科、辐射科 |
拟审批意见 |
||
审批决定 |
||
其他公示 |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 |
法宣科 |
信息公开目录 |
||
依申请公开 |
各科室、直属单位 |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法宣科 |
|
自然生态 |
自然生态信息(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农村环境、自然保护区及生态文明建设) |
自然科 |
政民互动 |
曝光台 |
法宣科、环境监察支队 |
环保知识 |
||
资料下载 |
各科室、直属单位 |
|
办事指南 |
||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
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
污控科、监测站 |
环境监测 |
||
总量控制 |
总量办 |
|
污染防治 |
污控科 |
|
清洁生产 |
自然科 |
|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
监察支队 |
|
监察执法 |
||
行政处罚 |
监察支队、法宣科 |
|
环境应急 |
监察支队 |
|
专题专栏建设 |
环保重点工作专题专栏建设情况 |
各科室、直属单位 |
五、有关要求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提高认识,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涉及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需在“保山环保网”上公开的,由各科室、直属单位汇总报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后,交法规宣教信息科在“保山环保网”上发布。
(三)进一步指导各县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