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5-1218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3-08-15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保环发〔2013〕165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将《云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3﹞1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园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发﹝2013﹞74号),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明确相关人员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二、认真落实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各县区、园区环保局要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严格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按时、定期公开辖区内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各县区、园区环保局未建设网站的,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可由“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发布,需发布的信息由县区、园区环保局制作,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局进行发布。
各县区、园区环保局每年2月底前,要围绕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等,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工作报告报市环保局。我局将对各县区、园区环保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对各县区、园区环保局环境监管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局属各单位涉及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由各单位制作信息公开文件,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局法规宣教信息科,统一在“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