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10_C/2016-0620020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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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方案》的函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保环函〔2016〕27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方案》的函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云政办函〔2014〕218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方案的函》(云环函〔2016〕74号)文件要求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5〕28号)安排,2015年全市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确保2015年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切实整改到位,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保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  

附件:保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方案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6日    

     

     

附件1:  

保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及《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云政办函〔2014〕218号)要求,保山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5〕28号)文件,按照统一部署,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方案的函》(云环函〔2016〕74号)的要求,为更好指导我市2015年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工作成效,结合保山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落实环境监管的主体;各地要摸清排污单位底数,确保排查范围“全覆盖”,建全排查企业“一厂一档”,完善隐患排查数据库;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对排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和时限,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二、整改内容  

(一)工业园区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重点整改全市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园区项目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是否相符;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气、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入驻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排查共查出工业园区本身存在的10个问题,经过整改落实,现在还有7个问题未整改到位,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见附表2)。  

(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问题  

重点整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和未批先建;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不一致;试生产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问题。
  通过排查共查出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的52个环境问题,针对该问题要求各县(区、市)、园区分类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目前还有22个问题未完成整改完成(其中4未批先建项目,15家属于久拖不验,3家已验收但未拿到批复),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见附表3)。  

(三)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废处理处置方面的问题  

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废水、废气排放;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等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遵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废水、废气中重金属污染超标排放,尾矿库、危险废物库等重金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所环境管理等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通过排查共查出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废处理处置方面的13个问题,通过整改目前13个问题均已整改完成。  

(四)受过处罚、发生过污染事件、反映强烈的企业问题  

重点是对我市2014年以来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对消除污染、环境隐患问题的整改;因环境问题受到群众多次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问题整改。
  通过排查受过处罚、发生过污染事件、反映强烈的企业共查处17个环境问题,通过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前还有9个问题未整改到位,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见附表5)。  

(五)排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的问题  

重点整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口及建设项目取缔;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水源保护区标识、界桩、界碑、隔离栏等保护设施落实;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改。
  通过对全市12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排查,查出腾冲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标识不清、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不明,昌宁县河西水库防护措施不规范、不到位共2个环境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下一步将继续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察工作,在往年基础上积极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等,确保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六)环境保护重点信访案件的问题  

重点整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省环境保护厅转办的重点环境案件查处;其他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查处。通过排查我市环境保护重点信访案件共存在6个问题,目前6个环境问题均整改完成。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强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及时处理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认真处理上级转办的信访案件,着力解决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  

(七)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重点整改我市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问题。
  针对以上排污费征收存在的问题,根据全市实际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要求,财政部门下发了《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费资金收缴入库问题的通知》(保财非税〔2015〕6号),取消排污费解缴过程中设立的财政中间用户,将排污费直接缴入国库;规范了排污费征收工作,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全程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排污申报与核定征收;对稽查中发现排污费征收不足的企业依法追缴排污费。2015年我局对保山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开展了稽查,追缴2014年度排污费27.16万元,隆阳区对云南烟叶复烤责任有限公司保山复烤厂2014年排污费追缴7005.3元。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核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情况  

重点整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的落实,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贮及备案,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设备配备及监测制度落实。根据全市实际共对24家涉及辐射安全的企业进行了检查,目前暂未发现其他不合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排查全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排查全市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我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已按时完成;通过对全市4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采矿等建设项目。下一步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严禁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维护生态安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除各园区污水厂建设问题外,其余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必须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市相关部门将对各县(区、市)、园区进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一)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  

各县(区、市)、园区按照整改方案进度,根据整改任务清单、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见附件1-7)。对照整改落实内容、时间和要求,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二)整改检查阶段(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0月30日)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市)、园区整改工作进行抽查,将对问题突出、整改力度不大、进展较慢的企业进行通报,并建议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三)整改总结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2016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整改落实工作形成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督促整改,整改结果将作为今后开展执法和责任追究的重要基础资料。
  (二)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工作是今年开展的环境保护督查中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市)、园区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列出违法企业清单,归类统计,登记造册,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确保对排查问题“全覆盖”。各地要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实现环境监管网格全覆盖,并认真履行网格监管职责,将排查整治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三)加强协调配合,构筑联动执法机制。对环境隐患整改期间发生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市)、园区要依法严格查处,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零容忍”。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健全联动机制,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整改情况按附表分类统计后上报,月报表须各县(区、市)、园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年报表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各阶段工作完成后环保部门要及时报送阶段工作总结和相关进展信息。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治的宣传报道,督促企业公开整改信息。  

附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方案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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