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7-0104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11-0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保环发〔2016〕124号
关于印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保我局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工作任务,现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3日
附件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主要内容 |
牵头科室 |
协作科室 | |
1 |
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对新增项目,要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 |
环评科 |
总量办 |
2 |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1)完成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创建及划定工作,摸清燃煤小锅炉底数,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2)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在淘汰范围内的现役燃煤锅炉要对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污控科 |
环境监察支队、总量办 |
3 |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3)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4)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环评科 |
环境监察支队 |
4 |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1)加快水泥、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工程建设。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要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1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完成烟气脱硝改造。(2)加大矿山企业、铁合金、砖厂、搅拌站、水泥制品等产生扬尘、粉尘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依法取缔非法生产企业,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抑制扬尘和粉尘污染。持证矿山和关闭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
污控科 |
环境监察支队、总量办 |
5 |
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配合政府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理措施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施工项目“三同时”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 |
环境监察支队 |
环评科 |
6 |
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2014年—2017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发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
自然科 |
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 |
7 |
建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体系。五县市区建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系统。 |
污控科 |
市环境监测站 |
8 |
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市环境保护局每日发布保山中心城市、腾冲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每小时发布监测信息。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
法宣科 |
污控科、环评科、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 |
9 |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
污控科 |
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支队 |
10 |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监测能力建设并开展监测。基本完成市、县(区)环境监察、监测部门的标准化达标建设。 |
污控科、环境监察支队 |
规财科、市环境监测站 |
(市环保局配合)
序号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主要工作 |
责任科室 |
配合科室 |
1 |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保局、住建局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按照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2)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节能减排,有序推进5个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搬迁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要完成搬迁改造工作。 |
环评科、污控科 |
总量办、环境监察支队 |
2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 |
市环保局、住建局 |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1)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2)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
环评科 |
污控科、总量办 |
3 |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完成全市“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重点针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制定“十三五”淘汰计划,确保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
环评科、污控科 |
总量办 |
4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保局 |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1)完成保山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2)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鼓励建设群矿型和矿区选煤厂,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技术,现有煤矿要加快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继续推进电力工业节能降耗,提高电网及设备的经济运行水平。 |
污控科 |
总量办、环评科 |
5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能源局。 |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1)完成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创建及划定工作,摸清燃煤小锅炉底数,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2)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3)产业聚集区要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污控科 |
环评科、总量办 |
6 |
市商务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 |
污控科 |
环评科、环境监察支队 |
7 |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
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 |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各地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2)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3)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五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4)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全面推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
污控科 |
总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