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7-011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09-2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保环发〔201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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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确保我局全面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工作任务,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及局属单位,特制定《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主要内容 |
牵头科室 |
协作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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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建立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深化分区、分级、分类防治,提升流域精细化管理水平。深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较高的东河、施甸大河、瓦窑河、滇滩河、右甸河等重点支流污染治理,加强涉重企业的日常监管。 |
污控科 |
环境监察支队、市固废中心、市环境监测站 |
2 |
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退化。 |
污控科 |
总量办、自然科、规财科、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 |
3 |
强化东河、枯柯河、瓦窑河、滇滩河等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对沿岸重点企业进行彻底清查、强力整治,对沿岸私设排污口行为实施排查,拆除非法排污口,杜绝污水外溢和偷排现象。 |
环境监察支队 |
污控科、总量办、市环境监测站 |
4 |
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
污控科 |
环境监察支队、自然科、市环境监测站 |
5 |
严格环境准入严禁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环评科 |
环境监察支队、规财科 |
6 |
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启动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
总量办 |
规财科、污控科、自然科、市环境监测站 |
7 |
到2016年底,完成城市(镇)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化工、酒类制造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到2020年底,依法关闭或完成搬迁改造。 |
环境监察支队 |
环评科、污控科 |
8 |
取缔“十小”企业。到2016年底,完成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造纸、炼油等小型工业企业的排查工作,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炼油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环境监察支队 |
环评科、污控科 |
9 |
在制糖、造纸、有色金属等行业开展专项环境治理,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总量办 |
污控科、环评科、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 |
10 |
自2016年起,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状况调查。督促集聚区内企业将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污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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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
环评科 |
污控科、自然科 |
12 |
2017年底前,现有工业集聚区应规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污控科 |
环评科、环境监察支队 |
13 |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底,全市20%以上的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 |
自然科 |
规财科、污控科 |
14 |
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
总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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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完善市级稽查、县(市、区)和园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完善协调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等机制,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环境执法个案监督力度。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
环境监察支队 |
法宣科 |
16 |
加强环境执法资格管理,依法审查、确认环境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环境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环境执法资格,不得从事环境执法活动。依法梳理环境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严格确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机构的执法职权、岗位执法责任。定期开展环境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办案质量。 |
法宣科 |
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 |
17 |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
环境监察支队 |
总量办、市环境监测站 |
18 |
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
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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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
法宣科 |
污控科、自然科、环境监察支队 |
20 |
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境监察支队 |
环评科 |
21 |
建立环境保护重大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强化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环境执法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充分发挥法制部门作用,对重大、疑难的环境执法案件,实行法制审查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确保环境执法公正,提高环境执法质量。 |
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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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在三大流域、跨地州断面和市界断面等重点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污控科 |
总量办、环境监察支队、法宣科、市环境监测站 |
23 |
配合落实省以下环保监测和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案。 |
办公室 |
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 |
24 |
加强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 |
环境监察支队 |
法宣科、市环境监测站 |
25 |
自2016年起,逐步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
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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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优化调整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底,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形成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污控科 |
市环境监测站 |
27 |
加强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
市环境监测站 |
污控科、规财科 |
28 |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严格控制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认真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
总量办 |
污控科、自然科 |
29 |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 |
环境监察支队 |
污控科、环评科、自然科、市环境监测站 |
30 |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按照国家发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进行严格限制。 |
市固废中心 |
自然科 |
31 |
加强尾矿库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将建在禁建区内、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下游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敏感点的尾矿库列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台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
市固废中心 |
污控科、环境监察支队 |
3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
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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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证排污等行为。探索研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到2018年底,完成市级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建设。 |
污控科 |
环评科、自然科、环境监察支队 |
34 |
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于2016年12月底制定并公布辖区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7年6月底前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建立健全定期协调、定期检查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落实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责任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
污控科 |
规财科 |
35 |
督促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及省属驻保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于2016年9月底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实施方案。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完成部门自检自查工作,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形成全市半年或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水质目标变化情况或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污控科 |
办公室、规财科、环境监察支队 |
36 |
督促排污单位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
环境监察支队 |
总量办、污控科 |
37 |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每年对各县(市、区)、园区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
污控科 |
办公室、总量办、市环境监测站 |
38 |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 |
污控科 |
办公室、总量办、规财科、市环境监测站 |
39 |
水环境状况差、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城市,不得参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
污控科 |
自然科、市环境监测站 |
4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网站或公报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污控科 |
总量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 |
41 |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 |
法宣科 |
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 |
42 |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
环境监察支队 |
办公室、法宣科 |
43 |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 |
环境监察支队 |
办公室 |
44 |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
环评科 |
办公室、法宣科、规财科 |
45 |
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
法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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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机制,加强媒体环保宣传的重要纽带作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
法宣科 |
污控科 |
47 |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市固废中心 |
污控科 |
(市环保局配合)
序号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主要工作 |
责任科室 |
配合科室 |
1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 |
重点推进东河、施甸大河、大盈江、河冲河、右甸河等城镇河流生活污染治理。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城镇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提高管网覆盖率、污水收集和处理率。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污控科 |
自然科、总量办、规财科 |
2 |
市农业局(畜牧局) |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
重点推进东河、施甸大河、大盈江、河冲河、右甸河等城镇河流流域及小湾电站库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高效生态农业。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为主,切实改善北海、青海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优良水体比例。 |
污控科 |
自然科、规财科 |
3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等 |
深化东河中心城区段治理,控制城镇生活污染。加大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完善配套东河及红花河、西大沟、大小桥河等河(沟)两岸居民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完善东河流域城市规划区内垃圾收集、清运系统建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禁止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实施万亩青华海生态湿地恢复工程和万亩生态观光农业园建设。 |
污控科 |
自然科、总量办、规财科 |
4 |
市农业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 |
强化东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东河流域推广高效生态农业,加强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科学、安全、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推广高效低残留的环保型生物农药。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改水、改厕、改灶、改厩,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水体未经处理进入河道及农业生产废弃物进入河道。 |
自然科 |
污控科、规财科 |
5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 |
强化东河流域水生态功能修复。实施河道清淤、护岸结构及河道绿化工程,恢复河道泄水功能,确保河道畅通。 |
污控科 |
自然科、规财科 |
6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等 |
县(市、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到2017年底实现防护隔离。到2020年底,县级以上城镇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
污控科 |
规财科、市环境监测站 |
7 |
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区域内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保山中心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县(市、区)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
污控科 |
办公室、法宣科、市环境监测站 |
8 |
市国土局 |
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 |
开展地热开发利用情况调查,制定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划定地热水保护区,实现隔离防护,建立健全地热资源开发环境动态检测系统。到2020年底,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督促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高尔夫球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污控科 |
规财科 |
9 |
市安监局 |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 |
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设施调查,到2017年底,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
污控科 |
环评科、市环境监测站 |
10 |
市住建局 |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6年,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到2017年底,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18年底,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19年底县(市、区)级及以上城市(镇)建成区力争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到2020年底,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
污控科 |
规财科 |
11 |
市林业局 |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 |
严格湿地红线保护。科学确定湿地红线总量,制定红线管控措施,建立湿地保护红线制度。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工作,积极推动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
自然科 |
污控科 |
12 |
市林业局 |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 |
加大高原湿地的保护与恢复。以腾冲北海湿地、隆阳区青华海湿地、施甸山邑海子湿地、昌宁沿江湿地等重要湿地为重点,开展退耕还湿、湿地生物群落恢复与重建工作,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恢复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加快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建立保护管理、科普教育、生态恢复、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示范区。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和乡村湿地管理模式,抢救性保护好有重要价值的小块湿地。到2020年底,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5%,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6万公顷。 |
自然科 |
污控科 |
13 |
市林业局 |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 |
加强湿地资源监管。加快建立湿地监测体系,力争2020年底,基本建成湿地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数据库,对湿地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服务功能评估。对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变化进行核查。 |
自然科 |
污控科 |
14 |
市工信委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
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技术政策和省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年度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定期向社会发布淘汰名单、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有关行业新建项目。 |
污控科 |
环评科、环境监察支队 |
15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 |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要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三大水系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
环评科 |
总量办、污控科、环境监察支队 |
16 |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 |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到2016年底,完成水域岸线现状调查,对非法挤占的,制定限期退出计划。逐步建立生态空间保护评价考核追责制度。 |
环评科 |
污控科、自然科 |
17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到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底,隆阳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由二级标准提升到一级B标准。受纳水体达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的地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保山中心城市、腾冲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 |
总量办 |
规财科、环评科、污控科、市环境监测站 |
18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城市(镇)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总量办 |
规财科、环评科、污控科、市环境监测站 |
19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
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到2016年底,完成污泥处置状况调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禁止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17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县(市、区)城市(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达到90%以上。 |
总量办 |
污控科、自然科、环境监察支队 |
20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到2017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广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 |
自然科 |
规财科、总量办、环评科、环境监察支队 |
21 |
市农业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 |
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逐年提高。到2020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 |
自然科 |
总量办 |
22 |
市交通局 |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 |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到2016年底,依据内河船舶污染现状及其设施设备有关环保标准执行情况,提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目标及工作要求。 |
污控科 |
自然科、环境监察支队 |
23 |
市水务局 |
市环保局 |
建立健全水量调度方案。加强三大水系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
环评科 |
污控科、总量办、自然科 |
24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
适时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用水限额,并通过价格政策提高地下水用水成本,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完善计量设施,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推行终端水价计量收费制度。 |
环境监察支队 |
法宣科、规财科、总量科 |
25 |
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
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试点,构建多种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
规财科 |
法宣科 |
26 |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根据事权划分,逐年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省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
规财科 |
污控科、自然科 |
27 |
市发改委 |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 |
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实施方案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行动。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在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方面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
污控科 |
总量办、自然科 |
28 |
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开展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保险责任试点,逐步完善环境污染保险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 |
法宣科 |
环境监察支队、污控科 |
29 |
市法制办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畜牧局)、市卫计委等 |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推动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水生态文明地方性配套管理制度。 |
法宣科 |
污控科、自然科、总量办环境监察支队 |
30 |
市科技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 |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依据国家技术指导目录,开展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依托三大流域干、支流水污染防治重大工程,加快水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成果应用,推广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重点推广节水、城市地表径流污水收集与处理利用等适用技术;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水与农村垃圾固废物处理等适用技术,建立示范点。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市内外水处理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保山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
自然科 |
污控科、总量办 |
31 |
市科技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 |
支持开展水资源节约、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领域关键技术引进和推广。针对冶金、化工等重点重污染行业,实施废水(重金属、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水等)深度处理、全过程治理、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应用。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
自然科 |
污控科、环境监察支队 |
32 |
市发改委 |
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 |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落实国家、省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通过实施节水改造项目和重大水污染治理工程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
自然科 |
污控科、法宣科 |
33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 |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
自然科、污控科 |
规财科 |
34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
市环保局 |
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有关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
规财科 |
污控科 |
35 |
市委组织部 |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未按时完成水质达标任务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
污控科 |
办公室、总量科、环评科、环境监察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