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10_C/2017-0704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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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17〕27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山市加油站储油库
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保山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保山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4〕12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与目标任务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4〕122号)。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完成全市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新建或改造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步实施油气污染治理。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7年1月—3月)

1.制定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本地区治理工程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2.对辖区内所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管理台账。

3.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的有关技术培训。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7年4月—10月)

1.各县(市、区)、园区根据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检查各业主单位按计划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辖区内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现场指导和监管。

2.各业主单位在通知书下达后的1个月内,按照法规和标准要求,逐库、逐站(包括农村地区及非经营性加油站)、逐车制定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所在县(市、区)、园区商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在期限内完成治理工程。

3.油气回收改造应按照设计(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消防部门审查)—施工—企业申请验收—防爆电器及计量检测—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的流程实施。

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业主单位加强对油罐车的油气治理改造。油罐车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

5.治理改造的防爆、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等要求,要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位于农村地区,且周边无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以及年销售汽油量不足800吨的加油站,应完成一次回收治理改造,并预留二次回收管线和接口。

(三)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2月)

1.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完成一批、验收一批,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监测达标后由环境保护、商务部门组织消防、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统一现场验收。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验收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不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或未按改造计划完工继续超标排污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依法进行查处。

2.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气污染治理工程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各县(市、区)、园区应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区域内停业治理的加油站数量和工期进度,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确保治理期间成品油供应市场稳定。

(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落实资金,责成专人负责,按时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四)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治理改造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实施。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

(五)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过程中如涉及布局变化或安全距离改变时,应按有关要求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六)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需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需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罐体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七)加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性能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为减少油气污染扰民现象,鼓励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加油站加装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方案由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组织有关单位监督油品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要严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严把行业准入和环保准入关,督促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方案的要求落实油气回收等环保治理设施改造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组织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加强日常监管,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消防部门负责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治理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批和监管,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治理改造的安全审查工作,并做好施工改造期间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改造后加油设备的计量检测和油罐车罐体的检测;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油罐车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的安全审查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对未按期完成油气治理任务、排放不达标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实施处罚;安全监管部门不予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不予年检;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罐体检验合格证,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商务部门不予通过年检。

(四)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管理台账,及时调度和掌握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度,并通报有关单位。建立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园区应于每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各级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适时通报。

(五)制定经济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全面推动辖区内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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