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1-030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国家《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统计年报事项
(一)2020年度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数据
1.统计时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统计内容:《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内《综合年报表》及《基层年报表》数据的填报。
3.指标要求。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指标均应填报全年数或年末数。计量单位不能随意改变,绝对数(若无特殊要求)保留两位小数,相对数(若无特殊要求)保留一位小数。
4.重点调查企业更新要求。重点调查企业,在2019年保山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更新,其中: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同时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求自行增补重点调查单位;禁用长期停产或关闭企业。
(二)2020年度生态环境管理统计数据
1.统计时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统计内容:《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内生态环境信访、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水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和环境应急情况。
二、相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园区分局对照2019年保山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名单,按要求核实确定2020年环境统计企业。
(二)各县(市、区)、园区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工作,一是严格数据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要求,履行好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压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做好数据审核工作,坚决避免统计数据造假情况。对于发现存疑数据的,必须及时安排排污企业进行核实确认;对发现监测数据存在失真的及时与生态环境执法、监测部门核实。二是强化人员配置。安排熟悉环境统计的业务骨干,按要求组织企业(单位)通过“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企业端)”填报,并做好县级审核工作。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5日
(联系人及方式:韩捷;0875-2191006,邮箱:5847954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