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1-0713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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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环发〔2021〕40 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21﹞11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2021年我市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和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广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如》(环办宣教函﹝2021﹞222号)要求,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提高开放频次、丰富开放方式、提升开放效果,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共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要确保1处环境监测设施、1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1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处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参观,确保符合条件的四类环保设施开放比例达到100%。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鼓励探索拓展开放行业和领域

探索推进电力等新领域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积极探索新增开放行业或领域,及时将相关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理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现场开放工作

确保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四类环保设施开放比例达到100%,创新线上线下开放活动内容与形式,全力抓好开放工作。

1.各县(市、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环保设施开放工作的宣传,并制作不少于1件(套)环保设施开放相关宣传产品,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两微“予以推送上报。

2.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原则上各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线下开放次数每两月不少于1次,在六五环境日等特殊纪念日集中开放。

3.满足开放要求的环保设施开放单位,如单位名称信息有变化,可提出信息更新申请,将环保设施开放单位信息更新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不能持续满足开放要求、完成开放任务的设施开放单位,经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申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同意后(涉污水或垃圾的处理设施),按照“撒一补一”原则,按照程序办理。

(三)强化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实施方案组织好向公众开放的工作,并及时做好环保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信息和情况总结上报工作,每季度末月5日前将开放情况(含开放频次、参访人数、效果影响等文字及图片、视频)报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全市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负责本方案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协调联络、上传下达,督促落实等,及时总结环保设施开放情况,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本县(市、区)公众开放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公众开放相关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开放方式,丰富环保设施向公众线上开放活动方式。

(四)各环保设施开放单位负责按照四类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开放方案,做好本单位对外开放各项工作。设计针对不同人群关注点的讲解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折页、粘贴画等。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环保设施公众开放工作的重要性,应明确专门工作机构管理和负责人员落实好各项工作职责责任,确保公众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沟通。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继续加强沟通,完善沟通联络机制,制定好本地区年度设施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公众开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三)确保实效。各环保设施开放单位应加强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讲解员培训,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加强公众开放相关新媒体产品的开发利用等,将公众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年度预算,确保开放活动按计划有效开展。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李成忠 穆加炼

电话(兼传真):0875-2191023 邮箱:bshbj2009@163.com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金瑞 胡建帮

电话:0875-2207299 邮箱:szjjjsk@163.com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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