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125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21﹞47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2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精准化投入,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助力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事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执行,中央和省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执行。其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规划、跨县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生态环境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市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配合中央和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配合各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市性管理,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市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县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辐射安全的全市性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4.新技术示范引领
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其他
将全市性和跨县区域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长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级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的其他重点水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上级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将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跨县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大气污染防治
上级划定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级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其他污染防治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跨县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市际和跨市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研究制定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刻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实施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落实支出责任,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退化典型区域,下级人民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要积极向上汇报争取,通过争取上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同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要求,腾冲市作为省财政直管县,市级将不再承担省级规定的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腾冲市要同时履行好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强化统筹协同
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有关改革工作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预算决策程序。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生态环境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推进规范运行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和驻保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与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序号 | 财政事项名称 | 财政事权层级 | 支出责任 | 备注 |
一 | 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 |||
1 | 国家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3号 |
2 | 生态环境领域全省性规划、跨州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9号 |
3 | 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规划、跨县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4 | 县级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二 | 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 |||
5 |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3号 |
6 | 省和州市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省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9号 |
7 | 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市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配合中央和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8 | 县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配合各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三 | 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 |||
(一)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
9 |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3号 |
10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省性管理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9号 |
11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市性管理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12 | 县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管理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二) | 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 |||
13 | 全国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3号 |
14 | 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省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9号 |
15 | 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市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16 | 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县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县级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三)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 |||
17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3号 |
18 | 核与辐射安全的全省性监督管理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9号 |
19 | 辐射安全的全市性监督管理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20 | 县级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四) | 新技术示范引领 | |||
21 | 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试点和污染物治理新方式应用示范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9号 |
22 |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23 | 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五) | 其他 | |||
24 | 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国家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3号 |
25 | 全省性和跨州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9号 |
26 | 全市性和跨县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27 | 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四 | 环境污染防治 | |||
(一) | 水污染防治 | |||
28 | 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3号 |
29 | 长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 |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事权 | 按照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级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 |
30 | 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的其他重点水系水污染防治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上级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 |
31 | 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对跨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跨县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 |
(二) | 大气污染防治 | |||
32 | 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事权 | 按照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 |
33 |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 |
(三) | 土壤污染防治 | |||
34 | 土壤污染防治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 |
(四) |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
35 |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 |
(五) | 地下水污染防治 | |||
36 | 地下水污染防治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 |
(六) |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 |||
37 |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 |
(七) | 其他污染防治 | |||
38 | 放射性污染防治 | 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 | 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9号 |
39 | 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五 |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 |||
40 |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3号 |
41 |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省性、跨州市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省际和跨省区域环境保护合作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9号 |
42 |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跨县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市际和跨市区域环境保护合作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43 | 县级研究制定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备注: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