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02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完成重点清单物质与一批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保山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积极争取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腾冲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调查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持续开展化学品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要求,对医药、化工、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中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保山市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配合做好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配合省级部门做好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推进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监测试点示范,对城区和乡镇饮用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探索开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按照国家、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结合全市产业结构和重点行业企业生产使用的特征化学物质,以医药、化工、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的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底前,在国家和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基础上,通过筛查评估识别保山市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动态发布保山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腾冲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切实加强新污染物源头和过程管控
6.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衔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化学物质种类多、数量大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按照国家要求落实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减少或消除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腾冲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加强化妆品生产原料使用行为管理,落实国家关于禁用塑料微珠的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有关信息。积极培育创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大力开发绿色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鼓励群众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大力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落实再评价要求。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扎实做好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工作。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推动实施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及排污许可有关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规范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聚焦化工、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积极申报一批新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治理试点工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15.推动新污染物技术研究。以新污染物治理需求为导向,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领域专项资金,支持新污染物相关技术研究。加强交流合作,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重点企业率先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相关研究,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加强有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充分利用好云南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新污染物管理的监督、执法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配合做好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有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腾冲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助力新污染物治理。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山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培训指导,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