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保林规〔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根据2012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保山市面积在4公顷以上的各类湿地斑块209个,长度5公里以上及宽度10米以上河流湿地795条,全市共有湿地面积25279.01公顷。其中,自然湿地16489.14公顷(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8789.87公顷(库塘和运河)。这些类型多样、面积大小不一的湿地分布在各县(市、区),发挥着不同的生态服务功能。但局部区域占用、不合理利用湿地,导致湿地退化、面积萎缩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为进一步适应湿地保护发展需求,规范一般湿地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全市湿地资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科学规范管理  

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是我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等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顶层设计的具体举措,是落实《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的重要内容。通过一般湿地认定,明确湿地边界范围,明晰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权,将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律法规框架内,对于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底线,建立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监测预警、管理成效评估和湿地资源相关考核评价等湿地管控长效机制,实现我市湿地科学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湿地认定事权,强化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湿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进度,根据辖区内湿地资源现状一次性完成或分批开展湿地认定工作,到2018年底前,完成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认定,争取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重要的河流湿地、人工湿地认定工作。各年度湿地认定工作完成情况,各县(市、区)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市林业局。联系电话(传真):2218339  

三、依法加强资源监管,实现提质保量  

对已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因地制宜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各种保护方式进行分类保护,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特征进行分区管理,严格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在全面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资源,发挥湿地综合效益,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旅游发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湿地保护有关工作,合力推进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面积不缩减、生态功能不减弱。  

  

  

  

保山市林业局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保护保山市湿地,依法开展湿地认定,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生物生长、具有生态服务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湿地认定是指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程序开展认定相关工作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一般湿地名录的过程。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湿地认定,由相关县(市、区)共同确定其边界和范围,经保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条  湿地命名方式为:州(市)或县(市、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一般湿地。  

第五条  保山市范围内凡没有认定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面积超过8公顷且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全部纳入一般湿地认定范围;对重要的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应当进行认定。  

第六条  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一般湿地认定范围,结合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形成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  

(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一般湿地建议名录,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一般湿地建议名录,组织县(市、区)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等相关部门,重点审核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类型和边界范围,确定一般湿地名录,并明确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  

(四)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区域所在地对确定的一般湿地名录和范围,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湿地名录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六)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批准公布的名录和矢量化数据报保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认定并公布的一般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设立界标,标明湿地范围,严格按照《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到名录调整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保山市××县(市、区)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  

      2.保山市××县(市、区)第××批一般湿地名录  

  

  


附件1

保山市××县(市、区)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

湿地名称


湿地类型和面积(公顷)


湿地位置


土地权属


认定区域总

面积(公顷)


土地利用类型


二、范围

认定情况

四至界线描述、经纬度坐标和范围界线图

三、相关

利益群体意见

土地权属所有者意见:


    年  月  日

管理主体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保山市××县(市、区)第xx批一般湿地名录


编号

湿地名称

认定范围(四至界线及经纬度坐标)

认定区域总面积(公顷)

湿地类型、面积

(公顷)

采用的保护方式

保护责任主体

保护管理机构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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