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林业局关于发布《保山市油茶产业种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保山市油茶产业种苗管理办法(暂行)》经 2010 年 2 月 21日市林业局办公会议通过,并以保府规登准〔2010〕1 号进行登记,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油茶产业种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茶产业种苗管理,促进全市油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云南省油茶产业种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油茶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照《种子法》、《种子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茶种苗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源管理


第四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现有油茶种质资源,按照国家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法,组织开展调查选优以及建立良种采种(穗)基地工作,选出的优良个体或者群体应当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利用其种子、穗条进行繁殖。  

第五条  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本市油茶良种,应当在公布的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  

从市外引进油茶良种的,应当按照《种子法》的规定,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引种试验成功后,方可在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  


第三章  种苗生产经营  


第六条 从事油茶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种子法》、《种子条例》的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  凡国家和省投资的油茶造林项目,育苗所用的种子和穗条应当是良种。并实行定点采种(穗)、定点育苗、定向供应,做到种源清楚、品种清楚。  

第八条  生产经营的油茶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纳入油茶产业发展计划生产的种苗,应当经县级以上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和调运。  

油茶种苗质量检验、检疫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油茶良种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良种生产基地使用的繁殖材料为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林木良种;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建设面积按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  

(三)繁殖材料来源清楚,技术措施及图表资料档案保存完整;  

(四)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油茶良种生产基地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为油茶造林项目提供良种。  

第十一条 油茶良种生产基地应当使用统一的《云南省林木良种销售凭证》。《云南省林木良种销售凭证》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在良种调出时由良种生产单位签发。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林业科研、教学、科技推广单位应当加强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油茶种苗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种苗生产档案,包括:树种名称,种子来源及数量、质量证明,加工及育苗方式,穗条来源及数量,嫁接时间及方法,育苗管理措施,入圃出圃台账,种苗检验分级记录,良种销售凭证等。  

第十四条 油茶种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种苗经营档案,包括:树种名称、数量、来源、去向等经营记录,良种销售凭证,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种苗标签,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章  种苗使用  


第十五条  凡国家和省投资的油茶造林项目,应当根据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的计划使用良种苗木。  

油茶造林所用苗木应当使用无性繁殖的良种苗木。  

第十六条  跨县调运油茶种苗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种苗标签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种苗同行;调运良种的,还应当附良种销售凭证。  

国有林业单位调购种苗的,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品种、穗条(种子)来源、质量等。  

第十七条 油茶种苗调运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包装,并附标签。   

第十八条 油茶种苗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种苗使用档案,包括:树种名称,种苗来源及类别、批号、数量、质量,良种销售凭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苗使用情况和其它相关文字、图片材料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油茶良种生产经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油茶良种生产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对生产经营的良种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油茶种苗质量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案件。  

第二十二条  油茶种苗质量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检查制度。省、市两级实行抽查,县(区)级全面检查。  

油茶种苗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资格、证签的管理使用、种子(穗条)来源及品质、可出圃数量和质量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调运、使用油茶种苗的,一律视为假冒伪劣苗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照《种子法》、《种子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油茶种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油茶树种是指山茶属油用物种总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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