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林业局关于发布《保山市油茶穗条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 年第 5 号
《保山市油茶管理办法》2010年4月29日经市林业局办公会议通过,并以保府规登准〔2010〕年7号进行登记,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五日
保山市油茶穗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油茶穗条的经营管理,确保全市油茶产业发展的苗木质量,促进油茶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木本油料种苗管理办法》《云南省油茶采穗圃营建技术规范》、《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油茶穗条是指用于油茶苗木繁殖生产的油茶穗条。
第三条 从事油茶穗条生产、采收、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穗母树
第四条 用于油茶苗木繁殖的穗条应当采自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油茶采穗圃或是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采穗基地内标定的采穗母树。
第五条 采穗母树的确定及管理
(一)采穗圃的采穗母树按《云南省油茶采穗圃营建技术规范》(云林办[2009]109号)进行确定和管理。
(二)采穗基地的选择及采穗基地内采穗母树的标定按《保山市油茶采穗基地调查方案》(保林电[2010]8号)确定。
(三)采穗基地内的采穗母树,由县(区)林业局与业主签订相关管护及有偿使用协议,由县(区)林业局组织对采穗母树进行中耕抚育、施肥、修剪等管理,对采穗母树进行保护。
(四)县(区)林业局应对采穗母树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记载,建立完善的采穗母树档案。
第三章 穗条采集及调运
第六条 应采集在当年生枝条处于半木质化的穗条,穗条的采集以阴天或晴天早上、傍晚为宜。剪穗时新梢基部要保留2-3个芽,剪口要平,不能剪成斜茬。
第七条 穗条应采自树冠中上部外围,且发育充实、健壮、无病虫害、色泽正常、无机械损伤,并满足以下规格:
(一)穗条的中间直径为0.2-0.3cm。
(二)穗条上芽饱满。
(三)每根穗条自然枝长有效芽≥4个,截制接穗≥3个。
第八条 穗条随采随用,采下的穗条用脱脂棉裹住茎干部,浸水后放入塑料袋密封保湿,长途运输每天打开塑料袋换气、湿水一次,一时用不完的穗条,放在1-5℃条件下冷藏不超过20天。
第九条 鉴于来自采穗圃和采穗母树的穗条与来自未经认定的其他树体的穗条无法直观进行区分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穗条的优良品质,穗条的采集由县(区)林木种苗管理站统一组织,或委托有采穗资质的单位进行采集,有偿提供给定点育苗单位使用。
第十条 穗条必须经县(区)级以上林木种苗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检验证后,方可进行经营销售、使用及调运。采集的穗条必须附有穗条标签。
第十一条 跨县(区)调运穗条,随穗条通行的除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穗条质量检验证书、穗条标签、跨县(区)调运林木种苗审批表外,还必须具有县(区)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穗条生产、调剂动态,县(区)种苗站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年度穗条生产、调剂数量、调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上报市林木种苗管理站,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采穗基地的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省认定的油茶定点采穗资质。
第十四条 对于油茶定点采穗基地名单、采穗基地的情况、采穗期、当年良种穗条的需求量、基地油茶良种穗条的生产数量等,都应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 本县(区)辖区内的穗条无法满足需调入,或过剩需调出时,由调入或调出的县(区)填写的《保山市跨县(区)调运林木种苗审批表》,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调运。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穗条生产经营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油茶穗条质量档案,将其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和种苗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长期保存。没有建立健全穗条质量档案所生产的穗条及其繁殖苗木,不得进行销售及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 穗条质量档案包括穗条生产档案、经营档案、使用档案、质量检验档案、管理档案、图文、影像档案等。
生产档案包括:采穗基地(圃)名称、产权所有者、物种或品种、树龄、海拔、穗条采集者、穗条采集时间、数量、质量证明、技术负责人、分级记录等。
经营档案包括:穗条销售批次号、标签、数量、质量、种苗质量检验记录、穗条检验分级记录、穗条销售去向等。
使用档案包括:穗条来源及类别、数量、质量及检疫证明、标签、经营者许可证编号、穗条使用情况(穗条生产单位、苗圃名称、育苗地点、负责人、嫁接时间、面积、方法、苗龄等)。
质量检验档案包括:样品来源、批号、检验方法、检验证书号、检验结果等。
管理档案包括:采穗期公示次数、公示媒体、公示时间、公示内容、公示效果、生产经营单位确定方式、数量、结果、负责人、技术培训次数、培训内容、培训人员、技术指导次数、技术指导对象、服务效果等。
图文、影像档案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相关图文、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 穗条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查阅制度,各县(区)林业局种苗管理机构要建立穗条使用档案,每一批穗条的标签都必须存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穗条基地(圃)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对生产的穗条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 县(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对穗条的采集、调运及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县(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的穗条进行质量检验。市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对穗条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穗条质量举报制度,接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来源不明、品种不清、没有穗条质量检验证书、穗条标签的穗条以及所繁殖的苗木,一律按假冒伪劣产品依法查处。对无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定点采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穗条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授权单位和个人,在公布采穗期以外的时间内采集穗条以及偷盗、破坏穗条的行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油茶采穗登记表》、《保山市跨县(区)调运林木种苗审批表》、《穗条入库台帐》、《穗条出库台帐》等档案材料,不能保证穗条品种、质量、来源和对采穗基地经营管理不善的穗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技术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进行整改的,取消该单位穗条生产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采穗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