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林草规〔2021〕1号
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保山市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保山市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保山市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保山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办规字〔2013〕164号)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依托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经营从事林产品或非木质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以及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等,且在经营规模、市场竞争、企业效益、诚实守信、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处于市内行业前列,经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推荐、认定和管理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每两年认定一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单位,具体工作由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组建专家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提出认定建议。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范围。经营范围覆盖林业和草原全行业,主要包括木竹草种植与培育类;林下种植类;林草种苗、花卉类;木竹(藤)草加工类;林产化工类;竹(木)制浆造纸类;野生资源利用类;森林、草原产品加工类;林草生物产业类;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类;林草产品流通、林草产业服务类,共十一类。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规模。经营业务与林草业密切相关,且林草业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
1、种植与培育类。企业种植、培育用材林基地面积10000亩以上、特色经济林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林木种苗与花卉种植基地50亩以上,年供各类花卉苗木1000000株以上;林下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辐射带动林下种植2000亩以上。草原经营利用面积5000亩以上,年产优质鲜草、草种等500吨以上。
2、产品生产、加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产品流通服务类。林草产品专业市场、电商流通型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生态旅游以及森林康养类。企业年接待游客量10000人次以上,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提供100人以上就业机会。
(二)产品竞争力。有较强的林草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保山市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企业具有优先权;
(三)带动辐射能力。产业链长,且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能有效增加社会就业岗位,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增效。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200户以上。产品产销衔接良好,年产销率90%以上;
(四)企业盈利能力。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
(五)信用等级。在各项生产活动中,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依法纳税,无涉税违法行为。诚信经营,不拖欠工资,不拖欠林地、草原租金或农户红利。最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六)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保山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发展潜力好,发展方式科学、可持续经营能力强;
(七)安全环保责任。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草原以及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
(八)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市、区)级林草产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向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印发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宣传等相关工作,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保山市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附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
3.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资信证明并附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书,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林草部门出具的实际带动能力证明材料等;
6.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国家森林生态标志;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认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奖牌等。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初审。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县(市、区)林草部门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条 核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视情况抽取部分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评选。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后,邀请专家对推荐申报企业开展评选。
第十二条 审定。评选情况报经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审定。
第十三条 公示。对审定的企业,在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布。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企业,由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授予“保山市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一)具有优先推荐为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
(二)推荐参加省内外重大林草产业博览会和专题招商引资推介会等;
(三)在林草项目申报、贷款贴息、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对符合《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保山市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企业,按规定推荐申报奖补资金。
(五)其他有关林草产业优惠政策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 监测
第十六条 年度信息报告。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每年2月底前,经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上一年度“市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
第十七条 动态监测评价。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按照第六条标准,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每三年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一次,监测结果在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公示或公布。
第十八条 监测结果运用。 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通过信息报告、推荐认定、监测评价等,发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且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弄虚作假,骗取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
(二)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企业在市场监管、税务、劳动人事、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企业或其法人代表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及生态环境事故的;
(七)企业不按规定提供运行监测材料,或拒绝参加运行监测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2017年4月保山市林业局关于修订《保山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