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6-8/20230301-00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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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行使林草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局属各单位、科室:

为加强我市林业和草原管理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反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保山市范围内的林草种子和植物新品种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保山市林草种子管理站实施;将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片区、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龙陵小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权分别委托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管护局、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龙陵小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实施(委托内容详见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委托权限内的林业和草原行政监督、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制止违反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案件。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要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公正执法。受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二、委托期限

委托书委托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保林草委托〔2023〕1-4号)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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