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6-8/20240315-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3-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云林规〔2023〕5号)(以下简称《裁量权文件》),为便于各方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机构改革后,全省林草职能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同时涉及林草的法律法规修订较多,林草行政执法事项有了较大变化,如2019年12月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8月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1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原省林业厅2015年制定的《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行政执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林草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林草行政执法行为,需要重新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有关文件。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文件要求,政法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林草局印发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云林办发〔2023〕7号)文件,对涉林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梳理,对具有裁量空间的执法事项进行了细化,对符合“减免责”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明确。
三、起草过程
今年3月份,政法处按照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要求推进起草工作,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4月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购买服务,委托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协助完成《裁量权文件》的制定工作;5月底,起草工作组完成文件的初稿起草工作;6月初,第一轮征求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和各州(市)林草局进行了意见;6月中旬和下旬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保山市等州(市)部分林草局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走访;7月上旬征求了省委编办、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省级部门意见,并第二轮征求了各州(市)林草局意见;8月中下旬,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建议。起草过程中,累计收到反馈意见共246条,其中采纳165条,部分采纳9条,不予采纳72条,并与反馈意见单位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9月15日,组织召开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及风险评估会议,专家对《裁量权文件》的风险评估意见为低风险。起草工作组在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林草行政执法的实际需求,在参照和借鉴国家、省内外的经验和成果,多轮征求和吸纳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核校,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了目前的《裁量权文件》印发稿。
四、主要内容
《裁量权文件》主要分为3个部分:
(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明确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和适用林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和要求,特别是对行政处罚中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四种情形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列举,鼓励基层执法人员在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前提下,积极运用有关规定执法办案,切实维护人民合法利益,维护林草资源安全。
(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共分为11类190条,对当前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林草主管部门行使的173项行政处罚和17项行政强制事项,从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5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对其中具有裁量空间的160项行政处罚和17项行政强制,将违法程度细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并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
(三)《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共9项,分为减轻处罚3项和免于处罚6项,主要对符合“减免责”条件的“滥伐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等9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裁量权文件》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18日原云南省林业厅公布的《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