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0-062401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0〕21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
《保山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3号)精神,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到2023年,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推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化
1.编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县(市、区)、园区、乡镇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明确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于2020年7月30日前编制完成相关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并对标准目录的落地实施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基层政府部门完成本领域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
2.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对照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权责分配实际,对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编制的标准目录进行细化,明确县(市、区)、园区、乡镇的公开职责,于2020年9月30日前编制完成本县(市、区)、园区、乡镇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对应报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的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汇总后形成本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于2020年10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在市政府部门网站及县(市、区)、园区网站进行公开。
3.编制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省级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工作进度,自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后3个月内,参照26个试点领域的做法,编制全市相关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自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编制的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后2个月内,编制县(市、区)、乡镇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4.规范编制部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及工作实际,全面梳理本级本部门权责清单,于2020年10月1日前按照规范完成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清单的编制工作。
5.规范标准目录审核工作。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标准目录要坚持逐级审核、先审后发,重点审查公开事项覆盖度、标准目录规范度。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编制的标准指引,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编制的标准目录由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并按领域报对应的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由负责审核的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汇总各县(市、区)、园区标准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室复核。编制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本级政府权责变化情况,对标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
6.建立完善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基层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在公文拟定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同步报批;在公文印发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属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对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开。
7.建立完善政策解读制度。基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严格实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明确政策解读责任,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按规定予以退文;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要主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和简明问答、图表图解、音视频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实效。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政策解读专栏,集中发布各种形式的政策解读、评论、专访,发挥好“解读”作用。
8.健全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机制。基层政府要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报送、处置、回应和督办机制。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正确引导、凝聚共识。针对重大政务舆情,要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9.建立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基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完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办理流程,规范答复口径、推行标准文本,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的定性定量分析。要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自觉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依法履行答辩和举证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要逐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对下一级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10.建立完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基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平台管理、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且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要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适时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开展社会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1.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制定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要完善民意汇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要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三)推动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
12.规范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园区管委会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发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属网页,并参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样式设置网页栏目,集中发布本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3.全面提升政府网站管理水平。基层政府要切实发挥政府网站作为基层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不断优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功能,便利企业和群众。要健全完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栏目维护、信息发布、安全防护机制。要加强日常监测及信息发布前的检测,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14.有力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基层政府要规范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分级备案制度,避免“一哄而上、只开设不运维”,坚决杜绝“僵尸”、“睡眠”账号。要严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程序,落实专人管理、运营和维护,确保运转有序、安全可控。要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主账号,统一信息来源,统一发布口径,构建整体联动、集体发声的政务新媒体矩阵,实现信息同源、分发同时、资源同享、服务同根。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务新媒体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15.积极拓宽基层政务公开渠道。基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将政务公开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末端,综合利用农村(社区)信息公示栏、报纸、电视、广播、大喇叭等媒介和渠道发布政府信息,方便群众查询获取。依托县、乡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服务事项集中的窗口单位和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单位,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做到统一标识、统一设施、统一功能、统一管理,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落实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地落实。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工作,积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评估。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择优选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基础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设立创新示范区和示范点,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明确政府(行政)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强化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三)加强教育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习培训,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基层政府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绩效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要于2020年6月3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附联系方式),明确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直及驻保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跟踪评估。市政府办公室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评估,按季通报。对工作优秀的,进行表扬和绩效加分;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绩效扣分。
附件: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责任清单
附件
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责任清单
序号 | 相关领域 | 主管 责任 | 主体责任 | 指导责任 |
1 | 重大建设项目 | 市人民政府 | 基层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公共资源交易 | 市政务服务局 | ||
3 | 义务教育 | 市教育体育局 | ||
4 | 户籍管理 | 市公安局 | ||
5 | 公共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
6 | 财政预决算 | 市财政局 | ||
7 | 就业创业、社会保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 ||
8 | 国土空间规划、征地补偿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 | 环境保护 | 市生态环境局 | ||
10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11 | 涉农补贴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 | 公共文化服务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13 | 医疗卫生 | 市卫生健康委 | ||
14 | 安全生产、救灾 | 市应急局 | ||
15 | 社会救助、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
16 | 食品药品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
17 | 扶贫 | 市扶贫办 | ||
18 | 税收管理 | 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