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22-1115139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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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了解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意见>及两项制度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14〕2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是加速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加快法治云南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政策解读是对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立法解释除外)。加强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工作,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重要政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适应当前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效率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解读的范围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一)政策解读的范围

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

1.省人民政府规章;

2.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省级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省级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重要政策起草部门(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应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政策解读工作由起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多部门会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政策解读牵头部门(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政策解读;政策制定的决策者、参与者应牢牢把握政策解读的主动权、主导权,带头分析形势、阐释政策、主动接受媒体采访,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深入地宣传解读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全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政策解读的工作流程

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

各项工作依据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方案由文件起草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各部门(单位)在报送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请示时,解读方案必须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无解读方案的,省政府办公厅一律不予收文、不予办理。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省政府办公厅在呈送领导审签重要政策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需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也一并提请审议。解读方案一经审定,各部门(单位)要抓紧组织编写解读材料,并于政策文件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其中,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应一并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三、切实规范重要政策解读的内容与形式

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以及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其中,政府规章有立法解释的,其政策解读应当结合立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对于群众和媒体的一些重大关切,应积极回应,避免“误读”。

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可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省性重大民生问题的政策措施,应以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传播作用,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不断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全领域、全媒介、全时段、全过程抓好重大政策信息的解读发布,营造正面、强大、紧密、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

四、积极探索建立重要政策解读的长效机制

(一)不断建立完善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重要政策的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重要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不断完善政策解读专栏建设,及时跟进、主动对接,实时更新解读内容。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重要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的落实,做好人员和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相关环节的有机融合、有序推进,并广泛宣传解读材料,根据实际及时进行补充解读。

(二)严格按照程序发布重要政策解读信息。所有对外发布的重要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审核,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对接联系、积极协调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及时对外发布重要政策的解读信息。以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重要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必须首先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后,政府其他部门网站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方可发布。

(三)积极稳妥处置重要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重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与出台政策部门(单位)及舆情反映方形成互动。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必要时应连续解读,并进一步通过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及时回应,以防止政策信息因失实失真、言论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解读,要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问题,掌握民意主流,不断强化形势分析和政策阐述,增进社会共识。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参照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政策解读方案编制指南

   2.重要政策解读范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要政策解读方案编制指南

为做好政策解读方案,特编制本指南。

一、解读提纲

须以文字或数据、图表等多种方式逐条列出重要政策文件中涉及的政策方针,并标注出处。

二、解读形式

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

三、解读时间

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重要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解读材料于政策文件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其中,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还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通过。

四、解读途径

政策解读文字材料一般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等专栏发布,视频专访材料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栏目向社会公众发布。

以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重要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必须首先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后,政府其他部门网站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方可发布。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可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政策措施,应以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五、内容要求

解读材料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解读方案进行撰写或录制,要求做到引用政策法规准确,论证出台政策文件及政府规章合理科学,保证有据可依,语言平实易懂。


附件2

重要政策解读范例:

解读《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施行。为了便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业、引航机构等相关单位更好的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迅速,我国沿海港口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为了缓解这种状况,各港口采取“一船一议”方式接靠超码头设计船型的船舶,既容易带来安全生产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担。对此,从2006年至今,部通过对沿海码头采取靠泊能力核查、结构加固改造等一系列措施,释放了部分沿海码头的生产能力,有效缓解了部分生产矛盾,但仍不能满足港口生产的需要,“一船一议”的现象仍然大量发生。为此,自2013年5月我部就开始着力研究起草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经三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多次专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规定》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是取消“一船一议”,确保港口安全。按照发展“四个交通”的要求,守住港口安全这条红线,打造平安港口。在总结港口实际生产经验基础上,《规定》对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能力等级实行严格管理,明确经工程检测、设计单位严格检测和论证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把关、核定,并且实行“一次核定、动态管理”,既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提供依据,避免利用“一船一议”随意靠泊船舶,也避免了重复论证和核准。

二是发挥码头潜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当前航运市场低迷,港口码头结构不合理,为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困难,《规定》允许通过科学核定,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码头可上浮一、二个靠泊等级进行减载靠泊,以发挥现有码头潜力,充分利用码头资源,满足港口生产的需要。

三是巩固码头核定、加固改造的成果,加强事后监管。部近几年来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结构加固改造的文件,但文件中对码头能力核定、靠泊动态监管没有系统的规定。该《规定》全面系统明确了减载靠泊能力核定和后续动态监管的程序、责任和要求,巩固了前期码头核查和加固改造的工作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沿海货运码头,允许减载靠泊的码头为:万吨级及以下的非散装液货码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传统客运不断萎缩,各地的邮轮码头多为新建,能够适应邮轮靠泊需要,当前的结构矛盾主要集中在货运船舶的靠泊。二是对于散装液货码头,其靠泊能力除码头结构外,还涉及消防等安全设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影响极大,从确保安全的角度出发,将散装液货码头排除在外。三是通过减载靠泊和移泊只是针对当前港口结构矛盾的措施,从根本上看,应当通过新建码头和老码头技改来提高码头能力,以适应船舶大型化的要求。经调研,目前发生大量减载或移泊行为的都集中在: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因此,《规定》从安全保障出发,针对突出矛盾,明确只有: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才能进行减载或移泊。

(二)总体原则。

《规定》明确除按照本《规定》进行减载靠泊和移泊外,货运船舶必须按靠泊等级靠泊,多大的靠泊等级靠多大的船舶,切实保障安全。

(三)关于减载靠泊的核定和要求。

在当前情况下,实行减载靠泊是一种满足生产需要的方式,港口企业对此呼声很高。 《规定》根据全国港口生产实际情况,从行政管理角度,对减载靠泊提出了三项原则:一是接靠的船舶必须减载至该码头原靠泊等级所允许的最大船舶载重吨之内;二是允许通过核定上浮1个靠泊等级;三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桩基码头和超过30年的重力式码头原则上不得减载靠泊。并在技术上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从严控制:一是通过码头结构技术状态检测评估;二是通过专业机构论证和组织专家论证;三是满足一定的限定条件。

考虑到部分沿海大型港口企业的老码头较多,且这些码头普遍靠泊等级较低,在“一船一议”的情况下,这些码头也多次上浮2个等级进行减载靠泊,《规定》明确:对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2级的,经核定允许上浮2个靠泊等级减载靠泊。对超年限的码头,原则上不得减载靠泊,对有安全保障、港口生产特别需要的,允许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根据各码头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核准其进行减载靠泊。

(四)关于管理职责分工。

《规定》将减载靠泊等级的核定权限放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管理部门作用,交通运输部仅负责制定规则和监督,不负责具体的核定工作。二是考虑到这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较强,因此将组织核定的权限定为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具体的工作。

考虑到码头靠泊能力核定涉及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头减载靠泊能力等级的核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参加,共同就码头靠泊能力等级和船舶通航安全两方面一并复核,一次性核定靠泊能力等级和具体的限定条件,避免重复,减轻企业负担。对核定后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不再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在监管上,《规定》明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现场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生产作业,引航机构不得提供引航服务,管理部门严格把关监督。

(五)关于清舱移泊。

除减载靠泊外,部分港口也存在一些清舱移泊现象。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也较对微观。因此,《规定》对清舱移泊的靠泊等级未作统一规定,仅明确了清舱船舶的移泊条件,即剩余货量不超过该船舶设计满载情况下载货量的10%,具体靠泊等级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减载靠泊的要求进行核定,并对外公布。如清舱移泊活动符合经核定的减载靠泊条件和要求的,可按减载靠泊处理,无需再重复论证、核定。

(六)关于生效时间和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

考虑到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要由港口企业委托相关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后,由管理部门组织复核,整个过程技术性较强,工作量较大。因此,《规定》的生效时间定为2014年7月1日。过渡期内,有关港口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我部将视工作进展情况于7月1日前分批集中公布经核定的码头减载靠泊的能力和限定条件。对公布后的码头,按新政策执行。《规定》生效后,将全面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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