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22-1115146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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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和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和省级媒体各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专家库专家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省政府政策文件解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规范省政府政策文件解读专家(以下简称政策解读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以及政策解读专家的推荐、审核、选用和管理等。

第三条 专家库以专家为主体,多学科组合,广泛选择吸纳省内从事科研教学、新闻宣传、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专家参加。

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吸纳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入库,设若干领域,每个领域不少于5人。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为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政策解读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政策解读专家的选用、调整、审核等;

(三)了解、掌握政策解读专家参与政策文件解读有关工作与活动的信息;

(四)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加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地履行各项职责;

(二)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与政策文件解读及有关活动;

(三)从事科研教学的人员,需具有高级职称或有关领域5年以上科研教学经历,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较深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领域的政策法规;

(四)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需掌握有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省内外发展动态,熟悉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需具有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熟悉新闻宣传政策法规和有关领域的发展情况。

第六条 政策解读专家的选用和调整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个人申报,推荐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审定,经批准后列入专家库;

(二)政策解读专家名单每2年公布1次;

(三)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有关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

(四)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有其他与政策解读专家条件不相称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程序从专家库中除名;本人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政策解读专家接受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的委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与政策文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对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三)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进行解读评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参与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六)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为专家库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一)在起草政策文件和法规草案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政策解读专家参与政策文件和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二)在出台政策文件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政策解读专家参加解读和宣传等工作;

(三)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组织专家依据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评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政策解读专家工作信息,提出有关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政策解读专家参与活动的酬劳;

第九条 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邀请政策解读专家进行政策解读、评论和宣传等活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给付相应报酬,不发固定津贴;省政府办公厅将专家库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省直各部门组织的政策解读、评论和宣传等活动,由各部门统筹既有经费给付相应报酬,不发固定津贴。

第十条 政策解读专家信息按照以下方式查询:

(一)基本信息为公开信息,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各部门和单位;

(二)详细信息为非公开信息,包括年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省直各部门可向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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