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2-111515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2-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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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2年5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为贯彻落实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一是主动公开内容不断丰富。各地、各部门主动公开了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财政预算决算、民生保障、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等内容,基本覆盖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主要方面。2011年,全省各地、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累计主动公开信息1415904条。二是依申请公开工作稳步有序开展。2012年度全省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498件,90%以上的申请按照规定得到办理并予以公开。三是制度不断完善。为推动条例的实施,先后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6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12号)等配套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四是渠道建设不断完善。建立了覆盖全省县级以上所有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96128”政务专线服务体系。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话、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渠道,了解和查询政府信息。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省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不统一,各地、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程度和开展水平也不平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条例的实施也进入到了攻坚克难阶段,一些涉及政府管理运行的信息公开事项如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公开等,还需要深入推进;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如食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信息公开,与公众的期望还有较大距离;信息公开实践中遇到的如依申请公开、保密与公开关系的处理等难点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为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着眼于落实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全面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在2011年初步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细化内容。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省人民政府将制定“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争取在2年左右时间,实现省级政府部门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同时指导督促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三是制定措施办法,逐步推进政府部门的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公开。(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政府与公众互动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污染情况较严重的城市,尤其要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的部署和使用,加快推动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招标采购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示、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各地、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信息公开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统一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领导主抓、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有关各方参与的原则,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定进度安排,落实到责任部门,落实到责任岗位。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理顺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指导、管理和监督。二要配强、配齐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公务员培训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好有关培训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完善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尚未制定细则、办法的,要抓紧制定。要依照条例要求,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对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要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健全完善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等有关制度,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四)加强渠道建设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和信息共享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继续深化“96128”政务服务专线品牌化打造,通过固话、手机移动终端等提供政府信息的定制和查询;发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设立查询点和触摸屏、电子大屏等设备为公众提供信息咨询和查询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加大各渠道间信息共享度,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舆情引导
政府信息公开既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能对当前社会的舆论作正面引导。政府信息要发挥舆论主导作用,加强内容建设,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公布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事故等群众关心、关注问题的信息,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
(六)加强考核考评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考核考评机制,认真落实好云政办发〔2008〕60号文件,在加大政府系统内部工作考核力度的同时,扩大公众参与。利用电子监察等多种手段,加强督促检查,各牵头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牵头部门务必于2012年9月底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将适时进行督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