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2-111515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2-06-2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能力明显提升,为全省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但局部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不强、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不完善、信息覆盖率不高等问题仍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提升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基层,健全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着力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范、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工作,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2015年,基本实现区域自动气象站100%覆盖乡(镇),对主要灾害性天气监测范围达到95%以上,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到85%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三)推进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建设。统筹规划布局,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实现对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精度连续监测。完善重要水利工程、重点林区、旅游区、经济开发区、生态保护区以及交通、通信、输电线路沿线地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重点强化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设施建设,加密监测布点,实现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高覆盖。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加强干旱、森林火险监测。加强移动应急观测和通信保障系统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四)提升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开展气象灾害调查,加强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致灾机理研究。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系统,重点加强城市、农村、灾害易发区等区域灾害性天气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报精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在暴雨、暴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时做好滚动预报。切实加强对突发性强降水、强对流天气等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极端气候事件的动态诊断及风险影响分析,完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会商机制,科学研判灾害发生时间、强度、影响区域及变化趋势,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努力提升重大气象灾害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时效。
三、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五)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机制,抓紧制定我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职责。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机制,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强化部门之间合作联动,有效整合传播资源,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秩序和媒体、信息服务单位的传播行为,确保预警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一致和传播顺畅。
(六)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依托气象部门实时运行的信息系统,形成国家、省、州(市)、县(市、区)四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设施建设,在学校、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接收和传播设施,逐步建成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的气象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传播网络。
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要做好“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将中国气象频道纳入公共基本节目。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发布预警信息的手机短信平台,实现在紧急情况下向灾害预警区域内手机用户免费发送预警信息。
拥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要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进行连接,及时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七)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时效和覆盖率。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拓宽传播通道,实现快速发布。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在收到当地气象主管部门传送的预警信息后,要按照要求及时采取增播、插播、增加播报频次和滚动字幕等形式予以发布,气象预警信号达到高危级别时,应在电视节目中悬挂相应图标,加大传播力度。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信息传播单位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并与有关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固定、可靠、快速的传递方式,防止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延误和失真。各地、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传播方式,增强基层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力,重点健全向农村和社区传送机制,形成直通到户的传播渠道。
四、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
(八)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完善与工业信息化、公安、教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监、旅游、地震、通信、电力等部门以及军队等有关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监测预警信息互联互通。要完善部门间气象灾害预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旅游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气象信息员队伍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充分发挥其在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
(九)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调度等,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并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要运用现代科技应对和防范气象灾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在防灾抗灾中的重要作用。
(十)加强舆论引导与防灾知识宣传。各级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同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要加强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专栏、字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避灾知识,提醒注意事项,及时报道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气象防灾减灾的积极性。要面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群众等重点人群的防灾避险知识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建设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加强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评估工作,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积极探索财政支持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等金融政策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十三)增强科技支撑。要切实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各级科技部门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关键技术纳入科研计划,加强适合云南省情特点的精细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切实增强气象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