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22-1115153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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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财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做好预算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有效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预算信息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真实易懂。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获知。

3. 积极稳妥。预算信息公开应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积极、稳妥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3年左右努力,到2015年力争实现省、州、市、县、区级政府总预算、总决算和各部门预算、决算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按照要求公开,深入公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做到公开的信息真实完整,公开的手段丰富多样,公开的渠道畅通有效,全省预算信息公开初步实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1. 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

2. 构建权责分明、协调共进、高效顺畅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公布预算信息。

3. 构筑方便快捷的群众表达诉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及实施监督的平台。

4.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高效顺畅的社会公开方式。

三、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一)全面公开政府总预算和总决算

政府总预算、总决算公开的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报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政府总预算、总决算主动向社会公开,范围要涵盖公共财政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内容要细化到“款”级科目,重点支出要细化到“项”级科目。同时,要附有关说明,方便公众解读。

(二)加快公开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

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主体是各地、各部门,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公开工作,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开范围原则上涵盖所有报送同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公开表格数量,细化公开内容。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事关民生的重点支出,要细化到“项”级科目。部门决算公开原则上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范围、体例和内容。

(三)按照要求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

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08号)要求,从2014年起,全面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公开前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各州、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制定方案,推动本级各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并指导县级“三公”经费公开。

(四)稳步推进行政经费支出统计数据公开

做好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费用的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及时公开。其中,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行政经费支出统计汇总数,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行政经费支出统计数。

(五)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公开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涉及民生的财政专项支出分配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

(六)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公开

基层财政直接面向和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基层财政专项支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本地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切实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不断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范围,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

四、稳步推进全省预算信息公开

我省2013—2015年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分为“制度建设、重点推进”2个阶段,分年度稳步推进。

(一)2013年为制度建设阶段

1.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我省政府总预算、总决算及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本地、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和工作方案,扎实做好拟公开预算事项基础工作,尤其要认真做好有关经费支出统计工作,做到情况明晰、问题清楚、解释充分,为预算信息公开奠定基础。

2. 从2013年起,省、州、市、县、区财政部门将报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政府总预算、总决算,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3. 从2013年起,上报人大审议预算的部门和单位(除涉密部门外),应于每年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预算、决算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4. 省财政厅组织统计2013年省直各部门以及各州、市、县、区“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和行政经费决算数据。

5. 从2013年起,各地财政部门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数汇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各地、各部门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政府公务接待经费。

6. 从2013年起,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和村委会、社区公示栏、公告栏及宣讲、传单等简便直观形式,公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

(二)2014—2015年为重点推进阶段

1. 从2014年起,省财政厅将省本级“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和行政经费上一年度决算数汇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省直各部门从2014年起,同步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和行政经费决算数据。

2. 2014—2015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按照要求全面公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

3. 从2015年起,州、市、县、区财政部门参照省级“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公开的统一格式和体例,将本级“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和行政经费决算数汇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开,并督促本级各部门同步公开。

五、加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全省预算信息工作公开透明。

(一)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确保预算信息公开扎实有序推进

预算信息公开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分工负责。

1.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监察、审计、政府督查、新闻协调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同级财政部门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牵头推动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财政开展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查处预算信息公开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问责;审计部门要将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审计工作重点,核实部门公开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政府督查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照要求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实施通报,并提出问责建议;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作正面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监督方向。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重大民生支出,“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和行政经费决算公开。同时,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由主要领导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部门的预算公开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预算信息公开,切实采取有效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3. 县级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基层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二)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夯实预算信息公开基础工作

1. 规范预算管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创造条件。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不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杜绝挤占、挪用经费;要认真清理本部门各项收支情况,以清理促公开,以公开促规范,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改进工作。各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完善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及时清理与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不相适应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预算信息创造条件。

2. 妥善处理部门预算中的涉密信息。建立预算信息公开审批制度,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作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依法予以公开。对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范围和内容。

3. 认真做好公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信息时,要同时配发预算信息说明。预算信息说明应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总体思路和有关科目的详细说明等。说明要通俗易懂,便于公众理解。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开渠道,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尝试构筑群众表达诉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实施监督的平台,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和反馈机制,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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