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2-5-/2020-022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加油站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成品油经营者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的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的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违反典当业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调查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3.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金融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