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3-X/20230906-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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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保山市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2102 号)等有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保山市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620日。

联系人:陈聪,电话:0875-2128556

邮箱:bsszrzyhghj@126.com

 


保山市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诚信意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2102 号)《云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遴选聘任,以独立身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规定适用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使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公开遴选建立专业结构合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培训,并实现与省自然资源厅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专家信息共享。

专家库评审专业划分为:

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选矿、分析测试、矿山设计、矿产经济。其中地质矿产、物探、采矿和选矿专业按照矿种和评审业务范围又划分为;

地质矿产:地质矿产(煤炭)、地质矿产(金属)、地质矿产(非金属)、地质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矿产(金属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矿产(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

物探:物探(煤炭)、物探(金属非金属)。

采矿:采矿(煤炭)、采矿(金属非金属)。

选矿:选冶、选煤。

第四条 专家库评审专家数量原则控制在80以内,可适当调整;专家库专业构成以地质矿产为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为辅,测绘、物探、化探、采矿、选矿、分析测试、矿山设计、矿产经济等专业适当。评审专家入库、出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适时按本规定要求增补评审专家。符合条件的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聘程序纳入专家库,即被聘任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移出,即被解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有地质矿产(含资源储量核算)、物探(含物探测井)、化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选矿、测绘、分析测试、矿山设计、矿产经济等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三)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详见附件1),能够胜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四)熟练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备案相关规定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身体健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5岁,院士和著名专家放宽至75岁;

(七)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的失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八)无第九条规定的解聘记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四)本人签名的申报表及单位推荐意见(详见附件2)。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具有多项专业或专长者,可申报多个专业。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遴选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形成专家建议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如有异议,应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入库。

第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退出专家库,并不得再次申报保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专家: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评审专家个人信息虚假;

(二)按照本办法二十一条规定应予以解聘的;

(三)评审机构、第三方审核机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评审意见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五)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有知情权;

(二)独立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

(三)按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因自身健康等不适宜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有权申明不参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五)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熟悉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终身负责;

(三)对承担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

(四)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五)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参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七)与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为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八)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

(九)所承担的评审工作涉及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调查或涉及司法诉讼等情形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目的、矿种、资源储量规模、工业指标论证情况及可行性评价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的评审机构,按照回避、专业结构合理、专家总数为单数的原则提出专家配备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审核后,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或编制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前三年内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或编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或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三)参加过所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咨询以及相关的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

(四)其他可能影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定期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业务培训,一般每1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培训可采取线上或线下相结合,专家授课、专题研讨、视频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负责对评审专家的廉洁自律情况、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等进行日常考核,并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纪律、主要业绩以及业务培训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

评审专家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违法违规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每年11日至当年1231日,最多记至10分,期满清零。

第十六条  依据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2分、1分。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取、收受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给国家或矿业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发生泄密行为;

(四)玩忽职守,对评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评审出现明显错误的;

(二)存在第十三条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审且不请假的,或虚构请假理由的;

(四)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影响公正、公平的;

(五)违反规则规定,泄露评审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拒绝按规则规定在相关评审文件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七)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仅出具评审意见不出席评审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个人相关信息有变动,不及时告知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的;

(二)参加评审会议迟到的。

第二十一条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负责对评审专家的记分情形进行记录、汇总,若积分情形发生在以往年度而在本年度发现的,分数记在本年度。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年度内,累计记分达3分,由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告知提醒;累计记分达5分,暂停评审专家资格3个月;一次记分5分,暂停评审专家资格6个月;累计记分达10分,暂停评审专家资格12个月;一次记分10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考核结果,以及根据考评结果决定予以解聘、暂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考核结果、暂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解聘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工作经历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请表


附件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工作经历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应具有以下工作经历之一

1.主持过2个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床的勘查工作,且成果通过评审备案或验收;或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矿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且报告通过评审备案;

2.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过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3.主持过详查及以上勘查程度大、中型矿床矿区水文工程地质工作,且成果通过验收;或主编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床的专业勘查报告(如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等),且报告通过审查;

4.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采选(冶)工程(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工作,或者负责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的经济评价工作,且成果通过验收;

5.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床)采矿专项研究报告或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6.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省部级委托的矿产经济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7.主持完成中型以上(含中型)或较复杂的专项物化探项目;或主持完成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调查项目,并在项目中负责某专项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译,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床的专业勘查报告(如物探报告、化探报告等),且报告通过审查;

8.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采矿、选(冶)矿工程建设或矿山采矿、选(冶)矿技改工程,且工程通过验收;

9.熟练掌握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相关软件,使用资源储量估算软件编制过2个及以上大、中型矿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且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备案;

10.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个及以上相应评审专业大、中型矿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且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备案;

11.测绘和分析测试专业评审过2个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且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备案;或主编过2个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且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备案;或为测绘、分析测试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上述主持、主编仅限于排名前3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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