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9130195-9-13_A/2015-0712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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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务出差审批单”并报经委领导批准。公务出差应本着工作需求,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 车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且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应报委领导批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市外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赴市内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第十二条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住群众家里的,应当直接向住户交纳住宿费,交纳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赴省外、省内(含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其中:在隆阳城郊坝区(板桥、河图、汉庄、辛街、金鸡)内进行流动性工作,每人每天50元,到城郊坝区以外其他乡(镇)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按规定标准安排的一次工作餐除外。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机打住宿发票抬头付款单位应填写单位名称。县城及县城以上住宿费必须附公务卡刷卡凭条。

住宿群众家里的,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报销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参训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会议、培训明确住宿自理的,按往返目的地标准和出差自然天数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出差费用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的,需一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先由出差人填制“保山市市级单位差旅费报销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人数并签署审核意见后送财务审核,最后经委主任签字同意后,财务予以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隆阳城区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在隆阳区永昌、兰城办事处执行公务及到保山飞机场接送人员,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委主任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委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后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及保山市实施办法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和委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122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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