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规划区大树移植管理暂行办法
(保建发〔2017〕37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大树移植、砍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大树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重要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绿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保山市大树移植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大树移植、砍伐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树是指非苗圃人工培育的活体树木(胸径在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珍贵树木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植物保护名录的树木。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大树移植、砍伐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严格控制砍伐,基本不砍,以移代砍。
(二)确需移植的尽量少移。
(三)古树名木或胸径30cm以上大树原则上不移,实行就地保护。
(四)属于古树名木、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树木、天然林木、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砍伐。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可以申请移栽、砍伐大树的情形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移栽、砍伐的:
(二)因生活、安全等需要移栽、砍伐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栽、砍伐的。
申请时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林木采伐或移植许可证后,方可移植、砍伐。同时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符合大树移砍伐植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大树移植、砍伐的申请报告、权属证明。
(二)市住建局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需要移植、砍伐的大树植物的清单(品种、数量、规格)、大树移植、砍伐方案,绿化恢复方案等。
第七条 经批准凭证移植、砍伐的大树应用于城市绿化美化或者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收储供城市绿化用。
第八条 树木移植、砍伐的原则
(一)移植、砍伐施工单位:申请树木砍伐移植的业主单位要择优选择具有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负责。
(二)负责树木移植的单位要按照移植技术规范精心施工确保成活并精心制订树木移植施工方案。
(三)移植地点由树木养护管理部门确定,安排用于城市公共绿化。审批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建档、监督。
第九条 绿化恢复
申请办理移植、砍伐的业主单位要在建设工程完工后负责及时恢复绿化。绿化方案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的绿化方案按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的方案实施并在一个年度内完成恢复工作。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恢复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