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230725-00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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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8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缴存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原《缴存管理办法》自2020929日发布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1228日印发实施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提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23117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并要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为贯彻落实好新发展要求,积极回应群众诉求,需要对原《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以帮助更多就业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缴存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一)规范单位缴存对象。《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单位缴存对象由原来的“本单位缴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整为“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同时,第七条明确了在职职工的范围为“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解读:政策调整前,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与单位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范围覆盖。政策调整后,只要职工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无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均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只能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扩大自愿缴存范围。《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将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由原来的已在保山市缴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调整扩大为在保山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解读:政策调整前,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必须在保山市缴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无论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只要符合其他灵活就业缴存人条件,均可以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完善自愿缴存退出机制。《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变化,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自主申请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取消了最低2年缴存期限的规定

解读:政策调整前,自愿缴存人员必须最低缴存2年住房公积金,只有在缴存期满或者因失业、经营严重亏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才可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退出自愿缴存。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即使没有缴存满2年,只要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自由选择退出缴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四)支持自主灵活缴存。《缴存管理办法》三十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自主选择,缴存基数在保山市规定的限高保低范围内自行申报

解读:政策调整前,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保山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执行,不得降低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应当与本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在5%12%之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在规定的限高保低范围内自行申报缴存基数。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缴存基数为例,政策调整前,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最低月缴存额为954元(3973×12%×2=954),政策调整后,最低月缴存额为398元(3973×5%×2=398),比调整前每月减少556元,最高月缴存额保持不变,为5330元(22212×12%×2=5330)。

(五)规范自愿缴存管理。《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封存后需要恢复缴存的,可以申请办理账户启封手续,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读:政策调整前,自愿缴存人必须满足封存条件才可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封存后需要恢复缴存的,可以办理启封和补缴手续,连续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政策调整后,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自由封存个人账户封存后需要恢复缴存的可以办理启封手续,中断缴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予办理补缴,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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