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0-5/20230825-0002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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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准确理解《保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7年以来,保山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共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53841套,切实解决了一批住房困难居民、新参加工作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等的住房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住房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保山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出台的《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起到了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国家放管服政策进一步深化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的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重心由“建设”转为“分配和运营管理”,《细则》部分条款不再适应保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积极探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政策措施,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重新制定出台《办法》非常必要。
二、适用范围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运营、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
三、文件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等有关上位文件规定制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准入管理。一是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在当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群体。二是规定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群的收入条件。三是规定了公示日期和轮候期的时限。
(二)配租管理。一是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可以分为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二是规定了应当优先配租对象群体。三是规定了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职工,剩余住房应当纳入政府统筹社会分配。
(三)租赁管理。一是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二是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收费标准。
(四)运营管理。一是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或政府授权委托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物业等运营收入可以由运营企业和其他机构负责收支管理,运营收入优先用于支付运营成本和偿还对应的债务支出。二是规定了因政府安置特定对象居住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承租人缴纳租金标准低于向社会公示的租金执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审核后给予补贴。
(五)退出管理。一是规定了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定价标准执行。二是规定了承租人违反本办法中相关规定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取消在5年内再次租赁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规定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复审。
(六)监督管理。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