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0-5/20230825-00037 发布机构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7-22
文号 保政办发〔2022〕27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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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履行城市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切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支持  

(一)根据市场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制定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科学合理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按程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按要求做好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做好土地推荐等服务工作。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片区商业商务用地配套现状,合理确定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  

(二)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价20%缴纳。土地受让人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但分期缴纳出让金的必须按约定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三)新出让的土地要达到“五通一平”(通给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排水,平整土地),已出让的土地应按照规划加快完善项目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四)已出让土地不能继续开发建设且符合收储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依法收回后科学设定规划条件另行出让。  

二、优化规划审批  

(五)在严格执行“限墅令”要求的前提下,取消对住宅项目低层联排建筑比例的限制。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六)根据商业用房权属的不同,可通过市场化购买方式或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审批的方式,将存量商业用房符合条件的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存量闲置房屋改建(造)或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八)严格依法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高效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缓税、退税政策,快速落实“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从严防范风险,坚决打击以虚假和欺骗手段骗取退税、缓税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五、优化住房金融服务  

(九)抓好金融支持工作。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科学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等政策安排,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投放,积极满足居民合理购房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烂尾楼”清理处置和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十)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通过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的控制倍数、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等方式,优化公积金贷款条件,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  

(十一)全面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应缴尽缴,提升保障服务水平。  

(十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中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继续推动实施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和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规定。  

(十三)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承贷银行机构应给予合理信贷支持,并尽量用足、用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和首付比例优惠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正常经营或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存在困难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可自主协商贷款申请、续贷、展期业务办理,并给予适当信贷资产质量调整容忍度,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本行信贷管理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有关金融服务。  

六、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十四)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服务效率。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云南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系统中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材料齐备的,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平均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实行预审制度,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凡要件齐备的,可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房地产项目的备案权限已完全下放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互联网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自行完成备案工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要求,目前备案的办理时限压缩为1个工作日。  

(十五)全面实施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七、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十六)在保障分期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编制分期规划,分期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规划批准及许可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项目分期后能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消防、人防等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开展分期验收、分期交房。  

八、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十七)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确保满足竣工交付需要,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资金。除建设工程、材料款、设备款债权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原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账户资金,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可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工程款。  

(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法院、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办、税务等部门组成的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领导小组,加强房地产企业资金的监测预警,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早发现和化解风险,切实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各项工作。  

(十九)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排在建房地产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研判工作,对存在风险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方案、一个项目一个工作专班”要求,精准制定风险化解措施,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可控。  

九、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十)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  

(二十一)房地产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房价水平、市场供需、产品品质等情况合理定价,不恶意降价,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十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宣传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要出台适用本级的实施细则或方案。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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