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0-5/20230825-0004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文号 | 保建发〔2022〕42号 | 浏览量 |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和职工共度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现就保山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范围及缓缴期限
住房公积金已缴存至2022年4月的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企业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已缴至5月及以后月份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二)办理流程及要件材料
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提供所需材料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属管理部提出缓缴申请,材料齐全的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缓缴所需材料:
1.企业缓缴申请一份。缓缴申请需包含企业基本信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申请缓缴期限和缓缴方式、补缴承诺。
2.企业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讨论决议一份。
3.企业缓缴方案一份。缓缴方案需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制定,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个人继续缴存的,企业应按月代扣个人部分并及时办理缴存手续,同时缓缴的,企业应充分考虑职工补缴当月的工资收入情况,明确个人部分的处理方式,不因一次性代扣住房公积金而影响职工基本生活。
(三)相关业务处理
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提前自行恢复办理正常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恢复正常缴存,并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降低,导致2022年5月至12月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二)办理流程及要件材料
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可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所需材料:
1.职工书面申请一份;
2.职工身份证明原件;
3.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一份。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降低的职工,需提供本人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相关业务处理
经认定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收取逾期罚息,已收取的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退还职工本人。
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已选择按月代扣住房公积金还款和正常委托扣款还款业务不受影响。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职工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本息,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有逾期,将按逾期规定处理。
三、保障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需求
加大支持我市无房职工住房消费,保障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需求。认真宣传落实我市租住公租房职工根据实际支付租金据实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政策。认真宣传落实本年初我市已上调的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标准。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