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0-5/20230825-0007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1-17 |
文号 | 保建发〔2014〕135号 | 浏览量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山市公共租赁住房
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 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重要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国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开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也是住房保障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利于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科学整合和统筹使用住房保障资源,有利于加快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准入退出机制,有利于更好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住房需求、加快实现住房保障目标。
二、计划管理
(一)自2014年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各县区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合理制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确保每年将三分之一可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问题。
(三)各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申报、计划下达仍按原程序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该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
三、建设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严禁项目总面积超标。
四、资金管理
(一)从2014年起,财政部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和租赁补贴专项资金继续按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由财政、住建部门联文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根据审批手续、建设条件等完善落实情况,由发改、住建部门联文下达投资计划。
(二)省级财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各县区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
(四)继续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保障。已承租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五、分配管理
(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各县区要整合原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县区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
(四)已建成未分配入住以及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时,在确保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应保尽保基础上,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乡镇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分配管理和维护运营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负责。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与教育、卫生和计生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周转房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委托分配管理等相关事宜。各县(区)教育、卫生和计生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周转房的分配审核工作,严格分配管理程序,并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管。
六、租金管理
(一)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分级定租的原则,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级核定,实行差别化租金。具体分级定租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一次。
(三)各县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对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进行复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租金按原有租金标准收取;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清退或改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各县区要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综〔2014〕16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11号)的规定,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其中用于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租金使用仍按《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执行,全额用于该部分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区要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八、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认真部署,并结合各地实际,于2014年12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