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0-5/20231103-00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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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准确理解《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的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9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云建执﹝2021﹞164号)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7号)要求,严格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完善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健全和完善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促进垃圾分类文明习惯养成,有效推动低碳生活新时尚。多年来,保山市在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均处于“有倡导,无强制”的状态,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缺乏必备的政策支撑和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困难。截至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生活垃圾分类评估的历次通报中,保山市均位列全国小城市第三档80名以后,成效视为尚不明显。在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的背景下,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机制,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和其他危险废物等。

四、文件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上位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办法起草和内容

(一)《办法》起草及意见征求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经过充分的调研、座谈及充分酝酿后,结合保山市实际,初步起草了《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严格按照内部程序交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把关和初步修改完善。2023年3月22日—4月2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发函、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微信公众号等面向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单位及社会大众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共征集到单位意见30条,没有征集到任何个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5月8日邀请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先后2次征集到的意见是否采纳进行研讨,形成了一致的修改意见。根据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小组论证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并按程序完成了修改结果反馈公示和合法性审查审核。

(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由总则,规划与设施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组成。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上位法依据、管理范围、遵循原则、分类标准、管理责任、部门工作职责以及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等;通过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编制专项规划、分类设施建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机场、火车站、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

第三章:主要明确了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商品过度包装、限塑、餐饮浪费、绿色办公等源头减量;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积极倡导“光盘行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引导消费者养成节约习惯,防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四章:主要明确了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类别和分类标志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严格落实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压实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强化示范带头作用,完善本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

第五章:主要明确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企业),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取得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对于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第六章:主要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和实施情况作为测评、考核内容;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网站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及时处理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七章:主要明确了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由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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