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0-5/20231130-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准确理解《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地方立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基准》)的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规则和基准》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文件和《2023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化改革工作计划》等要求,为完善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保山地方立法事项中涉及行政处罚的《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裁量权基准,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和制发了《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地方立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保建规〔2023〕1号)。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相关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法机关实施《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该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文件制定依据
本《规则和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 号)等有关上位文件规定制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则和基准》起草及意见征求情况。2023年8月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调研工作,2023年9月28日会同有关科室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形成《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地方立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28日—10月28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及住建先锋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未征集到个人意见,2023年9月28日通过向市直单位发函和五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通知,于2023年11月6日征集到单位意见4条采纳4条。2023年11月8日邀请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共5名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小组论证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形成《规则和基准》(送审稿),并按程序完成了修改结果反馈公示和合法性审查审核、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形成现公布的成果。
(二)《规则和基准》主要内容。《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共十五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目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施行日期以及一些具体事项的详细规定和名词解释等内容。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立法涉及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主要是制定了《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参考国家和省级裁量基准制定方式设定了轻微、一般、严重等三类裁量基准,共计18项。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规则》的适用问题。一是明确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省级公布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准。保山市颁布的地方法规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市级公布的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准。二是各县(市、区)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上级公布的裁量基准范围内予以细化、补充和调整,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三是依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但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为准。
(二)关于《基准》的有关问题。一是条例中设置的部分行政处罚与新修订和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这次制定的裁量基准中将冲突条款和内容明确了适用上位法相应条款的裁量基准的内容。二是《基准》中同步考虑了地方立法《减免责清单》制定工作,对法条中有拒不整改才处罚和可以并处罚款表述的条款,增加了免责情形。三是对于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的划分主要从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次数来进行划定。
(三)关于本办法施行时间的问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政府令212号)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于2023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定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