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0-5/20240512-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5-10
文号 〔2024〕—17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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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保山市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消防大队、电力企业:

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推动设施建设改造;厘清责任防范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以下简称《汽车库防火规范》)等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十三五”以来,保山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对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当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供给仍有短板,存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不够完善、结构不够合理、设置不够规范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因责任不明确、安全风险大、矛盾纠纷多等原因配合度不高等问题,车位供给、电网支撑等硬件要素保障明显不足,安全风险突出。按照“科学统筹、风险可控”的原则,有效推动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群体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充电设施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工作,全力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管理规范”的充电设施管理体系,满足广大业主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刻不容缓。

二、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适用范围

1.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活动。本通知所称物业小区,是指按照城镇统一规划,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已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独立封闭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2.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自用充电设施(指业主个人用户在自有产权车位上自建专用充电桩)和专用充电设施(指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利用非产权车位集中建设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二)严格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压实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要确实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全链条把控,实现从工程规划至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闭环管理。

(三)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住宅小区个人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申请主体(以下统称“申请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等服务。申请人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报装。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购车证明、车位权属证明或一年及以上租赁协议(同一车位仅可以报装一个充电设施)和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所在社区)出具的《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证明》,向所在地供电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具备专用充电设施集中建设安装条件的,申请人可结合实际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其制定小区公共停车位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如利用人防设施改造新建充电设施的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如利用地面车位改造新建充电设施的需取得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

2.现场勘查。供电企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会同消防、住建、综合执法、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查。对于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申请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填写审核意见并确认供电方案。对于不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供电企业明确告知申请人。物业小区剩余电力容量不满足充电设施建设时,变压器为公共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负责电力增容改造;变压器为专用变压器的,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增容改造。新增变压器用地涉及业主共有用地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住宅小区内建设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停车场应当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并按照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一是《技术标准》实施前(即201931日之前)已通过施工图审查,防火单元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如能满足《技术标准》除第6.1.5条第2、第3、第4款外其他规定,且满足《汽车库防火规范》其他相关要求的,可以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实施后(即20193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建设的分散充电设施应当满足《技术标准》的规定。二是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或者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上述设施设备不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相关要求,不能保持完整好用的,或者消防给水不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第7.1规定的,不得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3.施工建设。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循相应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消防、人防等要求,遵守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申请人应负责相关设施修复或赔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施工提供便利,应当配合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收取费用。

4.安装验收。申请人向供电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后由供电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装表接电(物业企业直接挂表的由物业企业装表接电)。施工单位要会同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充电设施验收合格报告等材料提供给供电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

5.维护管理。申请人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是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通知、督促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时维修或者整改;遇漏电、火灾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四)全面整治已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

本通知下发前已建的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需在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按以上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物业企业直接挂表的由物业企业组织)消防救援、综合执法、供电企业、乡镇(街道)、社区等部门共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完善相关手续,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对不符合条件建设的既有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智能有序公用充电设施,或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规范建设充电设施、投放共享移动充电设施。

三、厘清职责,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领导,研究细化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一)能源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条件。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救援机构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救援。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规范经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行为。

(七)供电企业负责充电设施公共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提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和电力增容等服务,制定公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对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属小区业主,并由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电的,为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需求,对小区供配电设施增容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上前一步,扛实责任,疏堵结合,耐心细致的做足思想工作,合力整治已建居住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县市区整治情况于2024615日前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运营模式,有效推动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切实解决充电难的问题,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推广运用,对存在的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措施,重大共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三)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证明

2.物业管理区域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

3.安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山市能源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4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证明

(参考模板)


申请人 ,在 小区拥有(固定/长租)车位,车位位于 。经现场核查,同意其在该车位进行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电表施工,是否符合电力容量等安装条件由电力部门勘察和审核。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物业、业委会或社区)盖章

日期:                        


附件2

物业管理区域新建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车位地址


电网企业

配电设施产权人

£供电企业  £用电用户

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

(变配电设施产权为供电企业的无需填写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

(变配电设施产权为供电企业的无需填写




因为

(填理由)

所以同意安装。/不同意安装。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附件3

安全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企业(甲方):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安全管理受托人方):


通信地址:




电话: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保山市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试行)》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权责,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依据 □前期物业服务合/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填项目名)的物业管理单位,依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一、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会并做好记录。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各项公共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2.甲方负责编制和修订物业管理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物业管理区域应急救援联合演练。

3.甲方需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可能影响物业业主及物业管理区域、设施设备等安全的,甲方应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需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甲方应加强对充电设施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通知业主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或整改,待故障或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5.甲方应当针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甲方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

6.发生紧急情况时,甲方为避免损失扩大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控措事态,由此引发的相关损失及责任参照紧急避险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服从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体协调会议,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承诺每(半个月/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一次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实施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恢复使用。

4.承诺及时将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5.承诺加强日常管理,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保证管理过程中场地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如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承诺无条件立即停用。承诺发现问题时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同时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

6.参加甲方组织的物业管理区域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发生突发安全事件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依照甲方应急救援预案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造成对方、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承担责任方式以双方约定为准

四、附则

1.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2.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执行。

3.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规定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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