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231120-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市委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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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人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调入保山市的同等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全国、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服务管理,按照《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切实关心关爱关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支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保山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建功立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挖掘、推荐、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工作,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讲好保山劳模故事,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全国、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第二章 称号设置、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授予保山市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授予保山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保山市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称号。

第七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原则上每5年开展1次。

第八条 推荐、评选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全国、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拼搏奉献,为推动保山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保山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和贯彻落实市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中致力推动产业强市、绿色能源强市、交通强市、教育强市、文化强市、高原特色体育强市“六个强市”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加快创新型保山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健康保山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第一道屏障,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推进法治保山、平安保山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构筑现代基础设施网络等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带头践行初心使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对象:

(一)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有关程序尚未办理完结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近5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建立工会,有重大失信行为且没有修复的企业负责人;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推荐对象的。

第十一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建设主战场,兼顾其他各行各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为主。副处级或者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乡科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同时,应当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人选。

第十二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

各县(市、区)、园区、市级单位(含驻保单位)应当按照差额推荐、等额上报、及时替补的原则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由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下发推荐评选通知。

(二)基层推荐。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典型性。拟推荐人选所属(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由工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逐级上报。

各县(市、区)、园区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园区工会联合会以及党委、政府审查。

市级单位(含驻保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按照程序报相应工会和党组织、行政部门审查。

农民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县(市、区)总工会和党委、政府审查。

县级及以上推荐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地区)推荐人选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和审核推荐工作。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工商联等部门意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统一战线各界代表人士还应当征求统战部门意见。

县(市、区)、园区、市级单位(含驻保单位)等推荐单位负责审核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人选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三)初审。市总工会会同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园区、市级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反馈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分别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

(四)复审。县(市、区)、园区、市级推荐单位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总工会会同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组织复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审核,进行市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五)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四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的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享受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市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市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疗休养和健康体检补助金等按规定所需保障的资金。

市总工会组织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开展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担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关领导班子兼职副职。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应当积极支持和引导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发挥联系群众、示范引领作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举办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或者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参加或者列席。

各地各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采取领导干部带头走访慰问、有关部门重点走访慰问和有关党组织、工会组织广泛走访慰问相结合的方式慰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总工会负责对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给予春节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有困难的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

第十七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去世的,向其近亲属一次性发放抚恤慰问金,发放标准为2000元,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购买花圈等不超过300元的丧葬用品,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列支。市农民劳动模范抚恤慰问金,以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发放确有困难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园区工会联合会、市直系统工会列支。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每年组织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体检补助金从市财政安排的市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应当定期组织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疗休养,疗休养时间不计入年休假时间。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市内三级医院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

第十九条 获得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符合推荐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条件的,所在单位或部门应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获得保山市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符合晋职(含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或符合评选高级职称、研究员或首席技师条件的,所在单位或部门应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对于住房特别困难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单位,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失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政府创业贷款补助、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优先享受工会组织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建立荣誉、技能、创新工作室,采取设立荣誉墙、创作主题文艺作品、制作公益广告、载入地方志或者组织史等形式,弘扬劳模突出贡献和精神风范。

第二十五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第四章 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挖掘、推荐、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服务保障,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园区工会联合会、市直系统工会及有关单位工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做好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工作。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当将其有关劳模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工作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接收档案工作。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保山市的,所在单位要配合做好劳模档案转接手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失联、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当及时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总工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好有关奖励和待遇,保障市财政专项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称号撤销

第三十条 保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其称号:

(一)为获取称号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受到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恶劣,继续享有将会严重损害称号声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撤销称号的其他情形。

各级工会组织发现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逐级向市总工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可向市总工会反映、举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工作联动机制,由市总工会组织联动机制单位复查审核。

在作出正式撤销决定之前,允许被撤销称号的个人提出申辩、异议。市总工会应当对申辩或者异议进行核查,及时作出答复。

对经联动机制审查符合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情形的,由市总工会按照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作出撤销决定,并向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备案。被撤销称号的,收回其证书及奖章等,取消因获得称号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视情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经认定享受相应待遇的,出现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通过撤销称号工作联动机制审查后,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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