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31120-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市委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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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保山市社会科学奖 评奖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激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社科研究成果,根据《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中共保山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社会科学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紧紧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注重评选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注重评选在学科建设和研究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为推动保山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保山市社会科学奖是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保山市内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最高奖项,评选活动每5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规定时限内符合要求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在国内公开刊物(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发表的中文类社科研究论文、调研报告,相似度需低于20%,字数在6000字以上。
(二)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标有国内统一书号ISBN×-×××××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中文类社科专著、译著(外文翻译成中文)、科普读物、工具书、古籍整理、教材等。
(三)市内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刊物或内部出版物刊发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仅限《保山社会科学》。
(四)未公开发表的成果。主要是指市级及以上立项课题且结项评审为合格及以上的成果和被县处级以上部门实际采用且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成果,两者均须出具结题证书、鉴定验收报告(或县处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成果形成时间以证书上的验收时间为准。立项课题结题成果只能整体申报,不能以子课题单独申报。
第五条 申报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市作者发表(出版)或完成的成果。市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第四条规定的刊物或出版社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科研成果,以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电子报纸形式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须提供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二)由我市社科工作者同市外人员合作,并以我市社科工作者为第一作者的优秀研究成果(如若获奖只向我市人员授予奖项)。
(三)多卷本的学术著作,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统一申报。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1.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
2.已获地厅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
3.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5.论文集不能作为个人著作申报(其中的单篇论文可以作为个人论文申报)。
第六条 个人成果由个人申报;集体成果由单位申报,属于集体成果并署名主要编撰者的可以单位名义申报,也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每个单位或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著作类、论文类成果各一项。联名成果仅第一作者有申报权。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保山市社会科学奖奖项分设著作类和论文类(含调研报告)两类,每类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获奖成果不多于100项,其中:集体不超过35项,个人不超过65项;每类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占获奖总数的10%,二等奖占获奖总数的30%。
第八条 保山市社会科学奖奖金按表彰等次一次性发放,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成果为联名的由合作者自行协商分配,对集体不发放奖金。著作类: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含调研报告):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九条 保山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申报的成果,县处级干部申报的成果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条 保山市社会科学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和政治方向。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具有深度和新意。
(三)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有较强的学科建设或决策咨询价值。
(四)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效性,或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个方面给予科学的说明和理论阐述。具体要求是:
1.基础理论研究。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专业内有所发现、有所创新,提出了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理论。在某一理论问题上作了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或者在收集丰富材料的基础上对问题有新的阐述。
2.应用研究(包括政策、决策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在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实际问题、重大实践经验上有创新,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意见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实际应用价值,对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科普读物。科学准确、生动具体、通俗易懂,发表和出版后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揭露伪科学,提高公众的社科人文素养,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4.工具书。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和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的需要,综合有关数据、资料和科学知识,比较准确、系统地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文字流畅、编排科学、检索方便,具有现实应用价值和长远的学术积累价值,出版后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好影响。
5.译著。译著的内容对于介绍国内外优秀社科学术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或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译文准确、通达,能表现原著的风格,发表后获得好评。
6.古籍整理。尊重历史,准确可靠,缜密周到,起到了补正残缺、钩沉拾遗的作用;注释简洁明了,方法科学,富有新意,发表后受到学术界的好评。
7.教材。观点正确,言简意赅,具有创新性、科学性、逻辑性,资料翔实,能正确阐释或反映国内外的先进研究成果,能促进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受到专家、同行和学生的好评。
第十一条 各表彰等次评审标准分别为:
(一)特等奖。在学术上有独创性见解,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学科研究产生重大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二)一等奖。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某一学科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成果;在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创新,提出的对策、建议、办法和措施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收到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重要作用并在市内外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成果。
(三)二等奖。在学科理论或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新进展,对学科建设和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成果;针对某一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系统科学的阐述,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作用的成果。
(四)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了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的成果。
第十二条 保山市社会科学奖评奖所需奖金、工作经费、专家评审费根据实际支出,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章 评奖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由保山市社会科学奖评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联系社科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科联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人员担任。评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社科联,办公室主任由市社科联主席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评奖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15至20名市内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市级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拟表彰对象及等次建议名单。
(三)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两名,由市委宣传部联系社科工作的副部长及市社科联主席担任,委员13至18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推荐参评成果数量和学科分布情况,设立学科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学科组的工作,并派出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学科组的评审活动。
(三)有权对所有推荐参评成果提请复议,对学科组评审结果有复议和否定权。
(四)对初评入围成果进行政治和学术审查。
(五)对已审查的成果进行终评,并提出拟表彰对象及等次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科组的成果评审。对推荐参评成果进行严格学术审查;对每项成果按照评审标准认真进行评审,确保每项成果均有3名以上学科组成员审读、复核。
(二)对本学科组成果的思想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投票评选三等奖;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二等奖及其以上的候选成果。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本组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评审要求如下:
(一)有成果参评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审时必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审组对评审结果的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和多数通过的原则。
(三)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审组在参评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七条 评奖按照申报、初审、初评、终评、公示、表彰发布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保山市社会科学奖申报表》,签署著作权承诺,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单位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必须通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报材料须程序规范、要件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二)初审。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合格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各县(市、区)社科联和市级相关单位。
(三)初评。各学科评审组对所有成果进行认真公正地审读评选,评选出三等奖和推荐二等奖及其以上的入围项目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查、评选、票决。
(四)终评。由市评审委员会对入围成果进行终评,提出拟表彰对象及等次建议名单,提请评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五)公示。获奖成果经评奖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表彰发布。评奖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拟表彰对象及等次名单,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审批通过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评奖纪律
第十八条 评选推荐工作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肃评奖纪律,确保社科评奖风清气正。
第十九条 保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人员应当遵守评选纪律,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在评审中违反评选纪律,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申报者应当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廉洁守法,近5年未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凡申报人或者单位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山市社会科学奖奖励和荣誉的,一经查实,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委、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与证书,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规人员或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奖。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由知识产权、著作权和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如遇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齐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在遵循必要的保密纪律前提下,对符合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异议进行受理,并向涉及异议的成果推荐单位发出异议协查函,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核实报告,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评奖领导小组复议,并答复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修改权在保山市社会科学奖评奖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