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231226-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市委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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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财会监督,提升财会监督效能。到2025年,全市财会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持续优化、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为推动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扛实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一)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建立财会监督工作向党委报告机制,及时向党委报告财会监督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审议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等,统筹推进财会监督工作。市级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抓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财会监督工作。

(二)加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闭环监督管理,对转移支付实施全链条监督,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财政运行和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等方面的监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与监督管理有机结合。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和评审专家管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重点围绕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全面使用统一监管平台办理行政许可、行业监督、自律管理等各类事项,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有关部门依责监督。主管、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完善依责监督的具体措施,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等。主管部门要对行业系统和所属预算单位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指导;加强对有关单位预决算工作的监督,规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财政决算、预决算公开等行为,督促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国资监管部门要对所辖企业的国家重大政策及相关制度执行、风险控制、重大投融资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情况开展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对国有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监督。

(四)加强单位内部主体监督。各单位要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任用聘用、专业能力的管理,教育引导财会人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发挥内部财会监督的作用。

(五)加强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管理。

(六)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保险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执业准则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会员管理等制度规范,强化行业动态监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建立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形成有效合力

(一)建立横向协同机制。加强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财会监督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横向协同;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有机结合,中介机构积极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专业意见。

(二)建立纵向联动机制。压实财会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上下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财会监督年度报告机制,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和上级部门报送财会监督工作情况。实行重大事项报告机制,主管、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国有企业应及时向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贯通协调机制。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构建巡察监督与财会监督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巡察机构协作,将财经纪律遵守情况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建立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通报财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办理巡察移交的建议。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重点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加强沟通,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构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与财会监督的协同配合机制,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财经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等方面协同配合,认真落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要求,研究办理人大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和审议意见,配合人大推进预算审查监督相关改革工作,提高服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质量,不断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构建审计监督与财会监督的协同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监督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整改。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加强事前沟通协调、事中协作配合和事后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合力。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机制。

(四)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建立完善权责清晰、高效运转的监督成果共享机制。搭建财会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跨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及时通报需要其他监督主体知晓和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挖掘深层次原因,提炼总结监督成果,并运用到财政治理和其他公共治理中。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相关财会监督主体。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财会监督激励约束机制,对监督有力、成效突出的监督主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监督不力、敷衍塞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健全财会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部门网站、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渠道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四、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提高财会监督效能

各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要组织实施大事要事保障行动、财经纪律筑防行动、财务会计正风行动、内部控制强基行动、队伍能力提升行动、数智融合赋能行动、系统治理增效行动七项行动。按照程序报批立项后,组织开展专项或重点检查,财政部门原则上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或重点检查。

五、开展财会监督固堤计划,夯实财会监督工作基础

(一)加强财政管理监督。聚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结余结转、预决算公开等开展监督,推动落实现代预算制度。严肃查处隐性债务化解不实、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监督,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二)加强会计监督制度建设。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加强会计法治工作宣传引领,严格执行财会监督法律法规制度,健全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日常财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指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每年开展一次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维护财经秩序。

(三)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积极审慎履责,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并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利用代理记账协会强化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自律监督重点任务落实,发挥行业协会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细化工作举措,主动担当作为,把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要求贯穿到财会监督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二)提升财会监督工作成效。优化监督模式和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加强财会监督结果运用,推动财会监督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财会监督工作任务落实、问题整改、机制建设等情况的督促指导,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效落实。每年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将年度财会监督重点工作、制度建设、问题整改等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信息报送。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教育,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引领示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的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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