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30927-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县(市、区)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9-27 |
文号 | 隆政办函〔2023〕41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阳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方案
隆阳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推动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隆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24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达98%以上,同时手机缴费率不低于98%。各乡镇、街道征缴基数以税务部门信息系统人数为准,做好征缴工作的同时,持续开展数据治理,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二)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包括民政、乡村振兴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等特殊群体。
二、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具体包括:
(一)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隆阳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区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三)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落户的,可使用医学出生证明编号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为避免重复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医保、隆阳区以外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再参加隆阳区城乡居民医保。
三、缴费标准
(一)正常缴费人员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二)特殊缴费人员
为充分体现国家红利,提升参保人获得感,隆阳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给予缴费资助,外县区认定的特殊人员如需在隆阳区缴费需取消特殊身份后按正常人员缴费,隆阳区特殊人员具体缴费标准及方式如下:
1.特殊缴费人群中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个人不需要缴费,由对应部门归集资金后,直接拨付至区医保局财政专户,区税务局对此类人员不再进行征缴。
2.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进行差额征收,由财政定额资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0元。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进行差额征收,由财政定额资助每人每年9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90元。区医保局根据区乡村振兴局提供的监测对象人口和脱贫户人口清册向区财政局申报所需资金,区财政局将资金安排拨付区医保局后由其缴入财政专户。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进行差额征收,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60元,区财政局、区医保局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从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
4.针对“被征地、农转城”人员,严格按政策进行缴费减免,结合征缴的实际情况,先按每人每年380元的标准全额缴纳,再由区医保局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人员清册向区财政局申报所需资金并退还减免部分。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11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减免清册报送至区医保局,此类人员的认定标准严格按《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2〕40号)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被征地、农转城”的区域范围和人员范围,未缴费不得享受退还医保费的减免部分。
以上特殊缴费人员的名单由相应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资助参保标准以缴费时所属类别为准,已缴纳参保费用的不退不补,未缴费的不享受资助待遇。相应职能部门向财政部门做好资助资金预算,交叉、重合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缴费补助。先缴后补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区医保局向区财政申请后及时进行补助,已享受过特殊人员补助的,不再进行二次补助。
四、缴费时间
(一)隆阳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5日以后,不再办理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当年退役军人和当年在昆毕业的大学生、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以外的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二)城乡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上述缴费期后,不得逾期补缴,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征缴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人员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以及云南农村信用社的手机APP、一部手机“办事通”等移动端渠道完成自主缴费。各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1.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残联等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资助对象身份和补助金额,并及时足额兑付资助资金。
2.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残联要及时将动态调整认定的特殊人员名单(电子版)报送至区医保局,并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区医保局要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特殊人员名单录入系统,再将名单传递至区税务局。如出现特殊人员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缴费错误的,由上述信息提供部门核实确认后报区医保局进行纠正。
3.“被征地、农转城”人员由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确认并登记造册(电子版、包括准确的个人银行信息),于征缴结束前报送区医保局,由区医保局确定其应该享受的政策。
4.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隆阳区内所有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5.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隆阳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五级网格管理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压实各网格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落实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各项工作,服务好缴费人,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参保权益。
6.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参保人员做好参保信息的核实工作,避免费用缴到隆阳区外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同时在次年2月底前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公示制度,各村组(社区)要及时对居民缴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老百姓权益,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序开展。
7.区纪委区监委要定期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征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手续费、实收不缴、实收少缴、实收漏缴的情况,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二)切实摸清底数,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与我区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等人员底数;摸清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在行政区域外的工作、生活、学习及其医保(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参保、重复缴费。错缴人员及先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又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退费。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快启动集中征缴各项工作,要利用征缴启动会议对各村、社区代征人员进行廉政提醒,坚决杜绝违规收取手续费、实收不缴、实收少缴、实收漏缴等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以及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广泛宣传;各村(社区)要及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传达到每一户缴费人,让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到参保的好处,不断提高居民自愿、自主、自我缴费意识。
2.区直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对该征缴政策进行宣传。
3.区教育体育局要利用开家长会、班会等形式对征缴政策及标准进行广泛宣传。
(四)加强考核督查,按时完成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已纳入本年度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有问题要早发现、早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开展集中征缴工作,核准参保对象,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不折不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征缴各项工作任务。区人民政府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集中征缴工作进度。区政府督查室、区医保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将对征缴工作进行适时督导,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增强风险意识,减少现金缴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积极宣传手机缴费渠道,辅导缴费人员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的手机APP自主缴费。禁止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代征人员收取现金,最大限度减少现金缴纳,降低资金安全风险。
(六)确保经费到位,保障基金安全
1.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2号)规定,区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补助标准按照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经费,区财政局每年纳入区医保局的年度预算,由区税务局会同区医保局统筹支付,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税务部门要加快征收进度,财政部门及时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严禁资金截留、贪污、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2.为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开展,确保征缴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便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云税发〔2019〕83号)要求,和税务部门合作进行城乡两险征缴的金融机构按照1元/笔的标准支付结算到税务部门指定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账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代收服务费并提供代收有效票据,考核兑付给办理代收业务的助农支付点或代征人员,按年结算,确保征缴工作有序开展。为切实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手机缴费率高于98%的乡镇全额支付手续费,手机缴费率低于98%的乡镇按手机缴费人数支付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