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9130195-9/20231012-00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目录 卫生健康领域补短板 发布日期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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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名医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名医专项培养、服务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保山市“兴保英才计划”实施办法》(保党人才〔202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名医专项培养支持期为5年,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实施。用5年左右时间,集中支持培养名医15名左右。

第三条 资格条件。申报名医专项,须在保山市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规定条件,且在医疗卫生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单位向社会聘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再主要从事临床诊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含计划生育)或科研教学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医德高尚、爱国奋斗、群众公认。

2.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坚持在一线工作,在医疗(中医)、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基层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方面作出过突出贡献。

3.取得副高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基层副高,下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市、县级卫生健康机构(含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人员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及以上: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奖励类别同国家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获得者,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获得者。

(2)参与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在省内或市级率先开展重大技术项目并获得成功,技术成熟,得到本学科(专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4)主编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并公开出版(或担任副主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5)5年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1篇及以上。

(6)主持或承担过2项及以上市级重点科研项目,并验收结题。

(7)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获得者。

(8)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及重点实验室机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第(1)项条件和(2)至(7)项条件中至少1项:

(1)长期扎根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工作20年以上。

(2)坚持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坚持基层卫生服务方向和宗旨,深入城乡居民家庭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量等工作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与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3)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临床实践工作中实绩突出,效果显著,得到同行公认。

(4)坚持基层卫生服务宗旨,在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方面成效突出,在本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或在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具有一定代表性。

(5)个人获市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个人排名前3名。

(6)参与市级科研项目获三等奖及以上,或主持县级科研项目获三等奖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正规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7)个人获卫生健康行业系统省级及以上表彰。

3.部分专业申报条件。对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特殊专业除须具备基本条件外,只要符合本款对应专业条件的即可申报。

(1)中医(含民族医)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①5年内,至少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1篇。

②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中医药专著1部及以上(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或进入编委会出版专著2部及以上。

③至少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教学奖励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④获云南省名中医荣誉称号(含云南省名中医、荣誉名中医、基层名中医、云南省优秀青年中医),或保山市名中医荣誉称号。

⑤云南省中青年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中国中青年中医药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带头人,或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中医重点专科负责人。

⑦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入选省委、市委联系专家。

⑧个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开发中药院内制剂,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如团队获得,个人须排前3名)。

⑨个人获卫生健康行业系统省级及以上表彰。

(2)公共卫生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①在全市疾病控制相关专项调查、监测检测工作中起关键作用,该项工作对全市该领域有重要促进作用。

②在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抢险救灾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起组织、实施的重要作用,事件处置取得较好效果。

③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及重点实验室机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④5年内,至少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1篇。

⑤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公共卫生专著1部及以上(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或进入编委会出版专著2部及以上,或副主编公共卫生教材1部以上。

⑥至少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教学奖励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⑦个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如团队获得,个人须排前3名)。

⑧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入选省委、市委联系专家。

⑨个人获卫生健康行业系统省级及以上表彰。

(3)妇幼保健、精神卫生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①5年内,至少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1篇。

②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公共卫生专著1部及以上(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或进入编委会出版专著2部及以上,或副主编公共卫生教材1部以上。

③至少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教学奖励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④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及重点实验室机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⑤个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如团队获得,个人须排前3名)。

⑥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入选省委、市委联系专家。

⑦个人获卫生健康行业系统省级及以上表彰。

4.特殊申报情形。

(1)中医、民族医和中医(专长)医师,具有绝招绝技、社会认可度高的,或在省内(本地区)中医临床疑难杂症诊疗中具有独特中医疗法,取得良好治疗效果,或在中医药循证医学、特色传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者,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职称学历不作限制。

(2)从事临床专业的技术人员,近5年来所开展的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中较为突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得到同行公认(经专家委员会研究推荐),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材料,并经DRGs数据平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临床数据)复核查验,可直接进入专项评审。

(3)符合条件的驻保部队医院现役军人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可申报本专项,入选后可获得项目经费支持,但不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4)入选前承诺或已在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申报人,申报年龄可放宽2周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服务时限可减少1年。

第四条 申报程序。名医专项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县(市、区)汇总审核申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审查评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申报规则按《保山市“兴保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一)专项申报。

1.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填写《保山市“兴保英才支持计划”名医专项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核。

2.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市级主管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隶属县(市、区)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的,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3.评审。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派驻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当年分配指标控制数,择优提出人选建议。

名医专项人选的评价,坚持品德、能力和业绩并重,以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为评价依据,合理确定不同专业岗位人才评价重点。

(1)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案(病历)、手术视频、诊治方案、DRGs平台数据(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临床数据)等作为评价依据。

(2)对主要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人员,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技术专利、临床科研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的公共卫生人员,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分析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循证决策、健康科普等方面能力。

(4)对妇幼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重点考察其妇幼保健管理和业务指导、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妇幼健康监测评价与干预、疑难案例讨论、死亡评审及妇幼健康知识普及、新技术推广运用等方面的能力。

(5)对基层卫生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专业基本理论知识、

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与疑难病例鉴别诊断、抢救处理和转诊及预防保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同时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

(6)对我市急需支持鼓励发展的紧缺专业,或还没有人员入选名医专项的学科专业申报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并在每年评选人数和5年培养目标中占到一定比例。

4.公示。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等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个人征信报告)后,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卫生健康委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二)项目申报。

申报人可申报获得项目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支持结合本条“专项申报”要求一并申报。

第五条 支持政策。入选名医专项,享受《保山市“兴保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 管理监督。

(一)实行学术承诺制。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保山市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及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人选称号的,取消3年申报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名医专项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保山市内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市卫生健康委发文之日起算)。入选后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培养服务承诺书,并按照《保山市“兴保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责任。

(三)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入选人才共同制定5年培养计划(于发文公布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总,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要为人才及团队开展临床诊疗、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人才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保山市“兴保英才计划”所有项目。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名医专项: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近5年内学术上弄虛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或违反医德医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有关规定的;近3年内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近3年内有责任事故发生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尚在影响期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考核评价。名医专项实行长周期考核制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专项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培养支持期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资金绩效考核。

第八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名医称号,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收回,上缴市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身体健康原因除外)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5年培养期内有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名医的情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原“永昌名医”自动转入保山市“兴保英才计划”名医专项,人才专项培养经费按原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特殊生活补贴。本实施细则发文之日起入选名医专项的人才,政策待遇按《保山市“兴保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保山市永昌名医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修订稿)》(保卫计发〔2018〕31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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