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31026-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县(市、区)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0-26 |
文号 | 隆政办发〔2023〕38号 | 浏览量 |
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对隆阳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进行对应调整。现将调整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2〕19号)自发文之日同时废止。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隆阳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政府主导,乡镇、部门各司其职、学校具体实施”为原则,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通过组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全区教育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调整)隆阳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俊波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王冰凌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邵曰本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陆柱伟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陈晓东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杨 超 区财政局局长
耿 昱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陆云天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区农村学生营养办”),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陆柱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杨俊骁、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杨善莲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农村学生营养办工作人员由区教育体育局系统内部抽调,各成员单位指定职能股室及具体业务员提供业务支持,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工作职责
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实行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区农村学生营养办统筹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按照“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共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建立部门联动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区农村学生营养办(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全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等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二)区委宣传部
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三)区财政局
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筹措资金,及时下拨专项资金,制定完善相关财政投入政策,会同区教育体育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四)区发展改革局
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地区和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成本调查,组织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指导。
(五)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从源头上确保学校食品的质量。
(六)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堂、供餐单位(个人)、供货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学校采购食品的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从源头上确保学校食品的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问题为导向,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严防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做好营养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区疾控中心负责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系统,在区教育体育局配合下,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制定膳食食谱,倡导健康饮食习惯。
(八)实施学校
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具体实施工作,积极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工作,确保供餐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配合做好营养健康监测有关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做好食堂管理、设施配备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规范操作,保证各环节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学生科学合理就餐。建立膳食委员会,确定供餐形式。
四、实施范围
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城区)。
五、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1000元),国家计划地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上,实行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
六、供餐管理及模式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加快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一)供餐形式
原则上应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时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选择加餐或课间餐。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学校,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按照项目建设规划,与区市场监管局协调配合,按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建好学生食堂,完善食堂设施设备的配备,全面推进学校食堂供餐,逐步实现供应完整午餐。
(二)供餐食品
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水果等直供优质农产品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的前提下,减少食材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一日一供”,确保食材新鲜、安全、营养。
(三)供餐食谱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四)食堂供餐基本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严格按照《隆阳区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对食堂进行科学管理。
七、食品采购
(一)学校食堂食品的采购
1.大宗食品采购
大米、食用油、面粉、肉类、蛋、奶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区政府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统一组织实施,进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
2.原辅材料采购
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学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质量、价格等方式来确定符合规定资质的自购供应商,进行定点采购,并签订相关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单位)供餐服务采购
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供餐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2.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符合条件的食品处理区域及设施设备。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一般应安装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装卸视频监控等设备;
3.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4.建立食品加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相关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部门和服务学校,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
5.参与学校供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情况。
(三)投标企业应具备的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资质的投标人(个体、企业和单位)。
合同签订年限:与区政府确定的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一年一签。
八、食品安全管理
(一)学校供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1.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须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符合供应学校采购需求;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食品及原辅料,必须持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SC)、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凭证等相关材料,肉类需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2.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检验检疫、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3.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杜绝缺斤短两现象,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杜绝食堂出现不同品牌、质量、品质、等级的同种类食品;学生食堂物品实行每月盘存一次,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4.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临期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采购影响查验购进食品实物和检验检疫合格等票证是否相符的食品(如:碎肉、切块切片瓜果等);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黄花菜、四季豆、发芽土豆及腌制咸菜等高风险食品;不得采购冷链食品。
5.建立供货商评议及退出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6.推行营养食谱公示制度。各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按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供餐价格,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公示制度》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补助标准、每月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的营养膳食主要副食品一周市场行情、每日提供的主、副食品名称、价格、数量、来源、带量食谱和除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外的学生食堂伙食经费账目、配餐标准、配餐食谱、食品价格、用餐学生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要能清晰核算并公示出食堂、营养餐账目,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防止侵占学生利益事件发生。
7.严格落实“首尝制”和“陪餐制”,学校管理人员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规范的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8.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按要求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各学校每月组织社会力量和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9.学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促进学生食堂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款专用,大额资金无现金支付现象。学校食堂单独设账,专人管理,单独配备专(兼)职会计,食堂账目、教师陪餐账目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二)供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区农村学生营养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供餐环境、供应的餐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供餐企业自觉接受各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应急事件处置
(一)有关部门和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
(二)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三)区教育体育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教育体育局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体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十、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各学校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际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内容应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区财政局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区教育体育局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区卫生健康局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监测评估作为重点。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
1.食品安全。主要内容包括: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食材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标准;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2.供餐质量。主要内容包括: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内容是否合理;学校制定的带量食谱是否符合有关营养要求;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膳食指导。
3.资金安全。主要内容包括: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达,是否明细核算,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违规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的供应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供应商是否依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合同约定履约;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要求,收支状况是否真实,是否按学期公示。
4.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5.餐饮浪费。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在食材采购、加工烹饪、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的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取有关监控视频;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建立供餐信用档案
区教育体育局应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供餐: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4.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5.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等情况,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学生满意度较低,经约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6.擅自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或存在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违约行为;
7.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1.各相关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2.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3.学校、供餐企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学校负责人、供餐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2.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3.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4.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5.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6.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