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231026-00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级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0-26
文号 保公积金规﹝2023﹞2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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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保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保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现予公布实施。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97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债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保山市辖区内购建自住住房并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符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保山市购建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对商转公贷款实行动态启停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75%且有下行趋势时,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大于85%(含)时,停办商转公贷款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启动及停办时间。

第六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当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是保山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七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可以采用贷款直转和先还后转2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以通过贷款直转方式将商业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

(一)贷款直转。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登记变更,抵押登记完成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转换商业贷款余额。

(二)先还后转。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由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在新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妥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将商业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符合现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商业贷款未结清且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还款期间没有发生过累计3期(含)以上的逾期违约情况;

)商业贷款以所购建住房作为唯一抵押物并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且所购建住房抵押只有商业贷款银行一个抵押权人,除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商业贷款所购建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权属清晰;

)没有以一次性清偿该笔商业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借款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除借款人本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外,不动产权证书不得载有其他权利人

第九条  申请人在商业贷款还款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人由未婚变为已婚的,应当提供财产约定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可按双职工贷款额度提出贷款申请;

(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由已婚变为单身或者再婚的,商业贷款所购建房屋的产权和债务归属应当清晰无争议,并能够按规定完成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套数:

(一)商业贷款所购建住房权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按照首套自住住房标准办理,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商业贷款所购建住房权利人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两套住房的,可以将其购建144平方米(含)以内普通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贷款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购建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贷款不得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商业贷款所购建住房权利人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不得高于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限额标准;

(二)不得高于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的月还款额后的余额,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三)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余额与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和不应大于该套房屋总价。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期限;

(二)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到期日;

(三)原商业贷款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抵押物价值的认定按照申请商业贷款时抵押物价值认定。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直转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确定办理模式、转贷金额等要素后,凭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和贷款所需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配合贷前调查和审核,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3.签约。借款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保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保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补充协议》。

4.抵押。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申请转为组合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变更。

5.放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受委托银行应当联合借款人于贷款放款当日办理商业贷款还款手续,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须确保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自行补齐的差额资金(包括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满足约定的还款要求,避免出现商业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

6.注销登记。受委托银行应当联合借款人在商业贷款结清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先还后转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凭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同意书和贷款所需资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配合贷前调查和审核,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3.还款。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原抵押登记。

4.签约。申请人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到受委托银行签订《保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保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补充协议》。

5.抵押。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贷款审批完成超过30日未办妥抵押登记的,原审批手续作废。

6.放款。办妥抵押登记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Ⅰ类储蓄账户银行卡;

(三)商业贷款所购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四)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凭证、含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的贷款余额表;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六)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同意书;

(七)借款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异地缴存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八)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同时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九)共同申请人为借款申请人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的,提供能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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