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30405-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3-04-0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市人民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是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食安委)常设办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食安委领导,并承担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各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设立秘书科,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秘书科科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科科长担任,食品安全协调科其他工作人员担任秘书科工作人员。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贯彻落实。组织拟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开展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条 推动健全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洽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各专项小组和各县(市、区)、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队伍能力素质。
第五条 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承担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查督办、责任约谈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市人民政府食安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和食品安全专家学者联系服务工作。不定期约请有关专家学者,统筹协调各专项工作组、有关单位和地方就全市食品安全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市人民政府食安委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指导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的收集、分析、统一公布等工作。
第九条 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安委日常工作。
三、工作机制
第十条 会议机制。
(一)食品安全办主任办公会议:由食品安全办主任召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批示,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必要时邀请相关成员单位食安委委员或相关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组长单位列席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由食品安全办主任决定。
(二)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由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研究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和各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三)食品安全办主任办公会议和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并报市人民政府食安委领导。
第十一条 联络沟通机制。市人民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抽查)信息、专项整治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等信息。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编发《食品安全工作简讯》《食品安全情况专报》,视信息内容投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等。
第十二条 风险分析和形势会商机制。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每季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或分管负责人召开风险分析和形势会商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参加。主要对日常监管、检验监测、执诉举报、案件办理、问题处置、媒体反映等工作和活动中获取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风险程度,明确工作方向,制定防控措施,研究处置方案。对于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经研判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发布警示或消费提示。
第十三条 调查研究机制。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每年根据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深入调研。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县(市、区)食品安全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专家学者和有关企业负责人参加。调研内容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拟定,也可由各成员单位提出,报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领导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实施。调研结束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尽快形成调研报告,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及时调整充实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积极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国绕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机制。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反馈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食品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的报告以及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督查督办件的分类处理: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转交指定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车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对逾期未办或办理无力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机制。市人民政府食安委对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和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按照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协作小组机制。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结合市人民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要求,统筹协调,设立食品安全源头综合治理、打击食品违法犯罪、风险分析处置、重点场所食品安全、食物中毒防控、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六个专项协作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部门即为专项协作小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与本专项小组有关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各小组的组成及工作措施和机制,由各小组牵头单位商相关成员单位制定。
四、运行方式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应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系统(OA)、交换箱号接收上级、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各类文件资料,经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领导签批后,流转到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承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文件,用“保食安办“编号。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文件、会议纪要及工作简报等经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签发。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加强与各专项协调工作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各专项协调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各专项协调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按照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遇有难点问题,及时报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专项协调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汇报,检查评估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