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4032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根据上级部署,保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指挥部决定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医疗机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摸排清查全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医疗机构数量和在用特种设备底数及安全状况,推动医疗机构合规使用特种设备,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建立医疗行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防范特种设备事故。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妇幼保健院、血站、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排查整治时间
2024年4月—8月底。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对辖区医疗机构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含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全面排查核对,重点排查中央空调系统、集中供氧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消毒柜、消毒锅、灭菌器,洗衣房烘干机滚筒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管理,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是否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二)督促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按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和作业人员,明确每台设备的安全管理员和操作人员,且按规定持证上岗。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并有效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在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落实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定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应急演练。
(三)开展宣传教育。对辖区使用特种设备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进行全覆盖培训教育,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负责人的思想认识和安全意识。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引导医疗机构负责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不折不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折不扣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四)对特种设备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防范火灾事故。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2024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将排查整治工作文件发至辖区所有医疗机构,要求辖区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机构在用特种设备调查表》(附件1),全面掌握辖区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文件并跟踪文件发放情况,卫生健康局负责将文件发至每个医疗机构)
(二)自查自改(2024年5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由辖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组织使用特种设备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重点讲授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组织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在用特种设备隐患自查自改,查清在用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品种、数量和安全状况,填写《医疗机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自查表》(附件2)。具体分工为:培训由卫生健康局负责通知,组织、培训授课及培训材料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事宜双方协商确定。市级医疗机构参加隆阳区组织的培训。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及特种设备台账,及时清理更新“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监督检查(2024年5月—6月底)。在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现场检查核对。市级医疗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健委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医疗机构由辖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检查;乡镇卫生院、诊所等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由当地市场监管所组织检查,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做好督促指导。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和检查项目,对使用特种设备的医疗机构开展全覆盖常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复核各医疗机构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妥善保存。在检查特种设备的同时,对特种设备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可邀请消防部门参加检查。
(四)整改提高,闭环管理(2024年7月—8月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自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闭环管理,做到无死角、无盲区。对医疗机构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消除。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或对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查处。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同时督促整改,重大消防隐患,应报告同级消防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有效防范化解医疗机构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风险。
(二)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协调联动,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安排部署,统筹协调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督导检查,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
1.市级医疗机构填写的调查表(附件1)、自查表(附件2—1、2—2、2—3、2—4、2—5、2—6)(以下统称填报材料)直接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填写的填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3.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填报材料,汇总后,复印一份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汇总全市的上报材料,复印给市卫健委一份。
4.报送时间
(1)各医疗机构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医疗机构在用特种设备调查表》(附件1)填报工作;使用特种设备的医疗机构于2024年5月25日前完成《医疗机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自查表》(附件2—1至2—6的6张表)的填报,对6张自查表没有相应特种设备的,也要注明“无”上报。
5.在医疗机构整治的4月至8月期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每月27日前收集汇总整治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填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医疗机构)》(附件3),市局汇总全市情况后,于每月30日前报附件3给省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30日前,写出本县(市、区)医疗机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局特设科,特设科形成全市医疗机构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9月5日前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