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20712-001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其他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7-12 |
文号 | 保发改资环〔2022〕196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给予<龙陵县新型环保节能材料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审査的请示》收悉(以下简称《节能报告》)。鉴于龙陵中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经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等相关要求对《节能报告》、《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龙陵县新型环保节能材料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进行复核,认为该项目工序不复杂,用能环节计算相对简单,为节约财政评审经费,加快办理节能审查办理进度,对《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龙陵县新型环保节能材料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给予认可,不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节能报告》评审,经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节能报告》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44号令)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对项目的能源消耗、能效水平、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和节能措施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可操作性;节能评估结论依据充分客观真实,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 项目年综合能耗4840.582tce(当量值),6278.124tce(等价热值),使用能源品种为:年消耗电776.63万kWh,折合标准煤954.478 tce(当量值),2342.5tce(等价热值);年消耗天然气311.2万m³,折合标准煤3778.902tce;年消耗柴油73.572t,折合标准煤107.202tce;年消耗水17.978万m³。
三、 下一阶段中按《节能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优化设计,落实材料、设备选型,并增加各个环节的能耗计量,从而优化能源消耗结构,提高节能效果。
四、 请你局认真要求项目法人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五、 如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当中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 该节能审查意见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本意见将自动失效。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