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240527-00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5-27
文号 保政办发﹝2024﹞22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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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6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精神,做好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合理规划草地空间,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第三次全市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全市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为基础,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依法依规开展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02412前形成市、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上报省级,确保全市基本草原功能提升、布局合理、质量提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草原生态根基。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市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40.04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从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中调出,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同时,各县(市、区)要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预留面积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的10%,原则上储备区草原单元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三、工作程序

(一)工作准备

1学习《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

2收集资料及物资准备。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村级以上行政界线和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界线(所有权、使用权)、“三区三线”划定、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草原基况监测、工业用地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等最新成果、数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有关职能部门最新的相关规划图文资料,草原承包、草原生态修复、草种繁育基地建设、退牧还草、退耕还草等档案资料。物资准备包括:GNSS定位设备、照相机、数据采集仪等调查工具,以及外业调查的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与管理的软、硬件设备。

3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分级开展市、县(市、区)技术培训。

(二)图斑预判

省级技术支撑单位依据基本草原划定条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基本草原预判,形成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进行现地调查核实

(三)现地调查核实

1市级林草部门牵头,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基本草原划定现地调查核实工作,市、县(市、区)分别制定工作方案。

2将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与各县(市、区)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界线、“三区三线”划定、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工业用地红线、各类规划等最新成果、数据进行衔接。

3各县(市、区)依据基本草原划定原则、条件进行现地调查核实,确定基本草原及储备区范围界线,按要求完成调查内容。

4预判图斑不纳入基本草原的,须提供佐证材料,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

5根据质量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市、县级质量跟踪检查,配合省级开展质量跟踪检查。

(四)乡村两级公示

以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为公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对本辖区划定的基本草原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五)开展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实行县级自查、级复查、省级核验,详见《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

(六)初步成果审查

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县级林草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林草部门后,省级以市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初步成果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反馈市级,市级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直至审查通过。

(七)成果验收

初步成果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验收。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验收,由各级林草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八)成果认定公

验收通过后的成果需(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各级林草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落地上图等。

(九)数据汇总

全市基本草原划定数据由村级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乡级、县级、市级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最后上报省级。

四、任务安排

(一)调查摸底(202434月)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基本草原预判,全面摸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范围、利用方式、功能类别等基本情况,由市林草牵头,汇总形成全市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服务好基本草原的划定和后续资源管理工作。(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启动划定,开展试点202456月)

启动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市林草部门牵头统筹开展全市动员安排、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图斑预判等工作20245月底前完成市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启动暨培训会召开、相关资料印发、市级工作方案制定及市级工作专班组建等工作。由腾冲市先行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认真编制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体系,做好现地划定、调查举证、落地上图、社会公示、质量检查、成果编制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接受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配合省级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2024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其余4(区)做好提前谋划和准备工作,待市级工作方案印发后全面开展辖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市林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划定(20247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具体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全域永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期间,市级会同省级技术指导组,对各县(市、区)开展实地技术指导。(市林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成果验收和上报(20241112月)

202410月底前完成县级自验,11月底前完成市级复查,12月初报省级核验,形成全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并按程序公示后上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落地上图、精准管理。(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参照省级方案,建立以市林草局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为成员单位的市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指导和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市林草局牵头组建市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形成市、县两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由市林长办(市林草局)牵头,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林长制工作的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按时按质完成辖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任务。(市林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过程管控。要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市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市林草局要会同各方力量,调整充实技术专家团队,“一县一策”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有关部门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优先安排草原生态修复等有关项目及资金。(市林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草原管护。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依法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市林草局牵头,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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