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240627-00009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县(市、区)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6-27
文号 施政办发〔2024〕27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民政府,直及驻有关单位:

施甸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5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

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以下简称“征缴争议”),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复议诉讼之前,更好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发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大决策部署,贯通推进主题教育取得更大实效,深化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处理征缴争议中的实践运用,准确把握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新形势下预防化解征缴争议的规律,推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着力提高征缴争议处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协同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民至上,妥善处理征缴争议。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全过程,统筹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创新受理方式,延伸服务触角,提高处置水平,实现“最多诉一次,争议一站结”,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征缴风险。强化征缴争议预防和风险监测,减少争议发生的风险,着力实现矛盾争议防患于未然、化解于无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最大限度把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坚持协同共治,凝聚共建共管合力。聚焦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探索将征缴争议处理融入地方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完善跨部门信息畅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的征缴争议联动处理工作格局。

(四)坚持稳妥高效提高争议处理质效。树牢法治理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优先运用和解、调解等柔性手段,审慎稳妥推动征缴争议“案结、事了、人和”,提高处置水平。

三、主要目标

(一)构建争议共治格局。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中心,明确具体工作人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实现运作实体化、联系常态化、会商制度化、人员团队化、工作协同化,凝聚征缴争议共管、共处、共治合力。

(二)规范争议处置流程。构建征缴争议“一站受理、审核转办、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跟踪回访、综合分析”的工作闭环,当好人民群众的“倾听者”、矛盾纠纷的“调和者”,公正、规范、高效处置征缴争议,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防范化解征缴风险。持续规范完善征缴争议预防、监测、处理全链条管理流程,畅通缴费人诉求表达和维权渠道,强化社保费欠费管理,防止苗头性问题发酵、事态扩大,实现征缴矛盾防患于未然,化解于无形。

四、组织保障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的组织领导,成立施甸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处理全各类征缴争议。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长:杨旭昕  县政府办主任

副组长:杨艳东  社局副局长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维强  医保局局长

    税务局副局长

(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税务局相关分管领导兼任,税务、人社、医保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具体业务人员担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施甸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室同时承担联合处置及征缴矛盾调解中心职能。

1.成员名单:

  任:    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主任:艾丽娅  县人社局社保中心主任

杨春虹  医保局医保中心主任

李绍婧  税务局社保非税股股长

  员:段国雪  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萧林祥  财政局业务人员

杨会敏  业务人员

刀秋瑜  信访局业务人员

杨庆艳  医保局业务人员

段会钢  税务局业务人员

2.主要职责:召集成员单位对重大征缴争议事项进行联合研究;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征缴争议按流程流转处理;上报需上级部门处理的争议事项;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职责分工

(一)税务局。推进成立征缴争议联合处置中心;受理本部门渠道收集的征缴争议;及时传递属人社、医保职责范畴的争议事项;处理“统模式”后的缴费申报、费款征收等环节的争议事项;负责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征缴争议案件的司法调解工作;必要时提请召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处置工作。

(二)县人社局配合成立征缴争议联合处置中心;受理本部门渠道收集的征缴争议;及时传递属税务、医保职责范畴的争议事项;处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待遇享受及“统模式”前的相关遗留问题;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征缴争议案件的司法调解工作;必要时提请召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处置工作。

(三)医保局。配合成立征缴争议联合处置中心;受理本部门渠道收集的征缴争议;及时传递属税务、人社职责范畴的争议事项;处理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登记、待遇享受及“统模式”前的相关遗留问题;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社保费征缴争议案件的司法调解工作;必要时提请召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处置工作。

(四)财政局。配合成立征缴争议联合处置中心;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欠费争议处理相关事项;必要时提请召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处置工作。

(五)人民法院、信访局。配合成立征缴争议联合处置中心;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与沟通协作;必要时提请召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处置工作。

六、主要任务

(一)部署谋划阶段

1.探索机制建设路径。各成员单位积极构建“一站受理、按需提交、内部流转,联合处置”的快速响应、联合处置工作机制,税务、人社、医保部门牵头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谋划部署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建设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托便民服务中心、矛盾调解中心、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分局等场所,以人员共驻、联合办公、定期会商等形式,实现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实体化运作。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围绕争议处理机制建设工作需要,结合部门职责定位,明确业务边界。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畅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的征缴争议联动处理工作格局。

3.梳理争议事项清单。税务、人社、医保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梳理前期发现的争议事项。税务部门重点负责梳理“统模式”后的申报缴纳争议事项,人社、医保重点负责梳理参保登记、待遇享受及“统模式”前的争议事项,并根据矛盾纠纷类型、涉及金额、影响大小和处置难度等因素,按简易事项、一般事项、重大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并明确处理办法和处置流程。

(二)组织实施阶段

1.畅通争议受理渠道。税务、人社、医保部门依托12345、12333、12366等热线平台及各地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等线上渠道,政务大厅业务窗口、税收管理分局等线下渠道,收集、受理征缴争议,及时接收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同时积极拓展争议受理渠道,探索服务触角向乡镇延伸,打通权益维护“最后一公里”。

2.规范完善处理流程。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聚焦实现征缴争议“一站受理、审核转办、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跟踪回访、综合分析”的工作闭环,完善处理流程痕迹管理。同时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实行简易事项现场“马上办”,一般事项流转“按需办”,重大事项部门“会诊办”。

3.严防争议舆情风险。税务、人社、医保在处置争议事项时,应审慎稳妥推动征缴争议“案结、事了、人和”,严防争议舆情风险。同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征缴争议案件的司法调解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

1.发挥案例借鉴作用。税务、人社、医保部门搜集整理征缴争议处理案例,不断丰富“典型案例库”。总结案例风险特征、处置依据、处理流程、有效方法等内容,提炼启示经验,为加快处置同类案件、推动相关工作精准高效开展提供借鉴。

2.深化数据分析运用。税务部门牵头负责抓好大数据支撑应用,常态化多维度开展税费征管数据关联分析,用好征管风险分析成果,强化高风险企业监管,联动相关部门提前介入。适时复盘征缴争议处理情况,科学分析受理案件数、办结率等指标数据,总结本地征缴争议的处理效果以及特点规律,预判征缴争议的发展趋势和风险挑战,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

3.深化争议源头治理。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普法职能,引导和支持缴费人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理性表达诉求。同时进一步梳理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政策,聚焦缴费人疑难问题及投诉举报问题,有针对性加强宣传辅导,增强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对征缴争议较多的地区、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点开展培训辅导和提示提醒,防止苗头性问题发酵、事态扩大。

七、处理流程

按照“一站受理、审核转办、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跟踪回访、综合分析”的处理流程,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妥善处理争议事项。

(一)争议案件受理

各成员单位依部门职责接收征缴争议事项后应做好台账登记,详细记录反映人基本信息、时间、事项。并根据不同事项的受理条件和资料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受理投诉人、举报人的诉求,并做好材料补正和受理情况告知工作。

(二)审核分类办理

各成员单位受理人员对争议事项初步审核,根据矛盾纠纷类型、涉及金额、影响大小和处置难度等因素,按简易事项、一般事项、重大事项进行分类,简易事项现场“马上办”,一般事项流转“按需办”,重大事项部门“会诊办”。

简易事项指可即时办结,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一般事项指不可即时办结或需予以转办的事项;重大事项指缴费金额大、覆盖范围广、涉及多部门需联合处置的事项。

(三)争议案件调查

争议事项主责部门应通过对征缴争议涉及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料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社会保险投诉、举报和信访诉求等争议事项开展调查,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争议案件处理

争议事项主责部门依照调查情况开展争议调解处置,依据职责职权处理争议事项。

1.参保登记事项。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应参未参、劳动仲裁纠纷以及未及时停保仍产生费款等事项,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处理,税务部门配合。

2.申报缴费事项。缴费人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属系统原因由税务部门处理,属登记原因由税务部门告知经办部门处理;缴费人对社保费应征、已缴金额存在异议的,“统模式”前的由人社、医保部门处理,税务部门配合,“统模式”后的由税务部门处理,人社、医保部门配合。

3.欠费管理事项。欠费金额确认按“统模式”前后分别由人社、医保部门或税务部门负责,欠费管理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人社、医保部门配合。

4.待遇享受事项。属非欠费原因导致的待遇享受事项,由人社、医保部门依职责处理。属欠费原因导致的待遇享受事项,由税务部门负责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有无还款能力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人社、医保部门配合,必要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征缴服务事项。对人社、医保、税务部门提供的征缴服务不满等其他事项,由各部门依职责职权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五)处理结果反馈

1.投诉处理情况告知。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处理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协助用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或者申报缴费事项。在案件中止、案件处理时限延长、案件移交和案件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争议案件处理情况。

2.举报处理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且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应当在信访案件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告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3.资料归档。征缴争议处理结束后,各部门相关岗位人员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文书和资料的归档工作。资料归档应按照不同争议案件分别立卷,做到一案一册,确保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原则上按照处理程序及材料重要性依次排序。

(六)跟踪回访及综合分析

争议案件处理结束后,主责部门要及时开展跟踪回访,对争议双方现状进行摸排,防止争议反复。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案例研讨和工作交流,对历史案件进行分类分析,总结案例风险特征、处置依据、处理流程、有效方法等内容,提炼启示经验。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职尽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有效防范化解征缴争议,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新形势下做好征缴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将征缴争议处理融入地方综合治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争议处理。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措施。注重内控机制建设和风险防范,明晰岗位职能、梳理职权和风险点,杜绝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三)加强学习培训,防范执法风险。各成员单位之间要通过组织联合培训、联席会议等方式,学习借鉴相关部门在案件处理、政策适用、应缴费额确定等方面的经验,共同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顺利开展。坚持目标导向,紧盯各个环节跟踪问效,积极协调整改解决。复杂敏感的征缴争议处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争议的应对处置情况,应根据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相关要求进行请示或报告,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四)及时反馈情况,注重结果运用。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争议处理的资料记录和档案管理,定期开展落实情况专项调研,梳理征缴争议处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工作亮点,探索向乡镇、村组延伸服务触角,打造具有特色的征缴争议处理品牌,形成值得推广的经验以及完善工作的意见建议。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