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市级举报方式,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共同守护公共安全。
一、举报内容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等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规行为。
(二)充装站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问题瓶”等违规行为。
(三)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瓶灶管阀”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违规行为。
(四)燃气企业未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定期开展入户安检、随瓶安检,未进行安全要求告知等违规行为。
(五)向燃气用户提供来源不明、非法制造、报废、改装、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黑气瓶等行为。
(六)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不具有警示性臭味,或不按规定进行加臭的。
(七)燃气管道设施缺少警示标识和保护装置的。
(八)餐饮企业及学校、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行业领域用气单位购买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灶管阀”,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危化品等违规行为。
(九)餐饮单位使用已禁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等密闭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十)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规范设置或不畅通等违规行为。
(十一)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提供液化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二)违规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十三)违规占压、覆盖燃气管线,违规包裹燃气管线,在燃气设施上私搭乱挂,私接、私改燃气管线。
(十四)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破坏燃气设施的。
(十五)其它符合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情形。
二、举报受理要求
(一)举报信息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二)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不得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扰乱燃气市场。
三、举报电话及邮箱
市城镇燃气工作专班:0875-303819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0875-3038186
市应急局:0875-2212801
市公安局:0875-2192232
市交通运输局:0875-2225759
市商务局:0875-303753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75-12315
市消防救援支队:0875-2212132
市级举报邮箱:bsrqz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