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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735799-9/20241129-00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县(市、区)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文号
  • 腾政办发〔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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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单位

腾冲市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22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加强对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办理范围及时限

办理范围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象:

工业用户排放产生废水的生产加工企业、厂矿企业等。

医疗用户排放医用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实验室等。

餐饮用户排放含油餐饮污水的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及公共服务业等(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餐厅)。

建筑用户排放建筑生产污水的在建工程项目。

机动车清洗用户排放含有沉淀物的从事机动车清洗行业。其他用户排放生活污水的其他排水户含房地产开发小区

及集中管理的小区及住宿区

办理时限

现状已达到排水条件的: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2024年12月底之前办理完成。

未达到排水条件的:在排水设施覆盖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

二、申报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申报流程

1. 排水户应按要求完成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将污水排入管网。

2.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2024年12月31日前集中由腾冲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收集源头整治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承担对排水进行雨污分流设施现场勘察及验收,对勘验合格的,出腾冲市中心城区排水户雨污分流设施现场勘验合格证明》或《腾冲市中心城区排水户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验收证明》。

3. 排水向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务中心窗口申请领取《腾冲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并填写表格提出申请。

4. 排水携带好所需材料到政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办理《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城管窗口采用即办的方式办理。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电子证照申领。

(1)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或法人登录

(2)登录后点击云商服务窗口,选择办理建筑许可

(3)选择网上办理

(4)输入项目代码,点击获取项目(项目代码窗口工作人员从内网申请后告知申请人)。

(5)选择审批层级为腾冲市,点击并行推进阶段

(6)找到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选择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网许可,点击申报

(7)填写系统申请表,上传申请资料,事项申报完成。

(8)如无法一次性完成填报,可点击保存,申报事项保存至草稿箱,可进入我的草稿查看和继续编辑。

(9)申报完成后工作人员查验资料审核通过生成电子证照,申请人会收到提示短信,最后申请人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自行打印电子证照。

(二)申报材料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结合腾冲实际,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 《腾冲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份。

2. 《腾冲市中心城区排水户雨污分流设施现场勘验合格证明》或《腾冲市中心城区排水户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验收证明》一份。

3. 排水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 排水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 对需按照《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需提交《排污许可证》

6. 排水管网平面示意图一份。

注:(1)申报材料要齐全真实确,不得造假漏报。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提前申请续期。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持有人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并接受监督检查。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并接受监督检查。

(5)对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户由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禁止性规定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禁止性规定条款有:

《办法》第25条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第26条 排水户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27条 排水户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28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29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30条 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31条 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32条 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排水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工作取得实效,成立腾冲市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工作专班,该工作专班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人员组成为:

  长:李彬仁  副市长

副组长:杨永明  住建局局长

应考  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局长

        冯应良  市水务局局长

黄宗金  市执法局局长

  员:李华雄  市人武部副部长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李富硕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杨飞荣  住建局局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常再菲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市卫健局副局长

寸守朝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晓春  市执法局副局长

邵琳波  市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杨正卿  西源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段维寅  腾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由黄宗金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晓春、杨飞荣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段生耀沈明丽、马晓波、陈耀负责办公室日常协调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四个直属中队、腾越街道、西源街道负责监督检查、巡察,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密切配合

根据《中共腾冲市委办公室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收集源头整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腾办发〔2024〕3号)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负责行业内的排水户开展雨污分流及化粪池改造工作。需根据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履行以下职责:

1. 人武负责统筹组织军警部队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2. 教育体育负责统筹组织城区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3.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督促酒吧(KTV)、星级以下宾馆酒店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4. 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负责协助做好城市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组织和协助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行业企业持证排污。做好水质监测,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5. 市住建局全面统筹推动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收集源头整治攻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厕化粪池、城市公园内生活污水雨污分流改造接入市政管网;协调督促房地产开发小区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6.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城市河道雨水、污水排放口的巡查和监督管理,杜绝城镇污水直接向河道、水体排放。加强对向城市河流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行为进行排查。

7.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督促农贸市场、县级物流集散配送中心、加油站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8. 文化和旅游负责组织实施旅游公厕化粪池改造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协调督促景区景点、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星级旅游饭店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9. 市卫健局负责统筹组织城区医院、卫生所、私人诊所、托幼机构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10.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督促餐饮企业、大型超市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负责监督餐饮行业及拥有餐厅、食堂的排水户进行隔油设施的安装或改造。

11.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将移动公厕污水及粪便排放物收集排入污水管网;协调督促洗车场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12.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协调督促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13. 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各国有公司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14. 腾越街道、西源街道负责协调督促居民自建房(以自然人为产权主体建设的房屋)、民宿、加工作坊、社区活动场所开展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排入管网

(三)强化检查

1.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行为,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开展现场检查监测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根据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3. 针对在建、新建房屋达不到雨污分流和达标排放条件的,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依法不予组织工程验收和规划验收。

(四)强化执法

1. 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监管和处罚。

2. 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对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已办理《排污许可证》但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不达标废水、污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水务局对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河道、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

3. 根据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将影响不动产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旅馆住宿特种行业许可等证件的办理。限制受理自来水报装手续,严格核查是否存在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合力执法。


附件: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附件


城镇污水排排水管网许可证


根据《城镇排水与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以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的规定,经审查,准子在许可范围内详见副本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特此发证


有效期


许可证编号: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

排水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


排水行为发生地的详细地址


排水户类型

建筑类

列入重点排水户(是/否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排污水口 编号

排水去向     (路名)

排水量   (㎥/日

污水最终  去向

















主要污染物项目及排放标准(m/L):

备注


                                  发证机关    (章)

                                       









城镇污水排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持证说明


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凭证。

2. 此证书只限本排水户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3.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包括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的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下同重新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违反许可排水将面临处罚。

4.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逾期未办理将面临处罚。

5. 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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